根据中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您描述的情况,分析如下:
### 一、核心法律限制
1. **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户口)。女儿46岁已转为城镇户口,丧失本村成员资格,**本人无权申请宅基地**。
2. **未成年人权益限制**
女儿的孩子(15岁)虽户口在本村,但作为未成年人:
- 法律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作为宅基地申请主体**;
- 宅基地审批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未成年人不符合条件。
3. **"一户一宅"原则**
老母亲与孙女已单独分户且有固定宅基地,若再申请新宅基地,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除非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地方标准,需补足面积)。
---
### 二、特殊情形可能性(需结合地方政策)
1. **老母亲名义申请的可能性**
- 若老母亲为户主且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理论上可申请扩建或调整**,但新建独立宅基地难度较大;
- 部分地区允许无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但需证明现住房无法满足居住需求(如房屋危旧)。
2. **继承或翻建路径**
- 若老母亲名下已有宅基地房屋,女儿可作为继承人(非成员资格)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修缮原宅**,但不得扩建或新建;
- 房屋倒塌后,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因女儿无成员资格)。
---
### 三、风险提示
1. **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
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面临审批无效风险。
2. **城镇户籍子女权益**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文件,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房屋使用权**,但不得翻建、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收回。
---
### 四、建议措施
1. **核实地方具体政策**
例如:部分地区试点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离,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2. **现有宅基地盘活利用**
若儿子与母亲两户共同居住,可考虑内部协商共用或合理分割现有宅基地。
3. **危房改造申请**
若现有住房属危房,老母亲(本村成员)或可申请原址重建(需符合规划)。
---
### 结论
**女儿以城镇户籍身份,通过老母亲和未成年孙女名义申请新宅基地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建议通过房屋继承、现有宅基地合理利用或危房改造等合法途径解决居住需求。具体操作需严格遵循地方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