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转账行为系因欺诈或胁迫所致,致使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愿,那么该转账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转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转账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同样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胁迫情形下,无论胁迫方是合同相对方,还是第三人,受胁迫方只要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转账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转账行为 。
不过,需明确的是,借款关系与因欺诈、胁迫导致的可撤销转账行为性质不同。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能以借来的款项被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来对抗其与银行存在的基于借款合同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因为借款合同是独立于其被欺诈、胁迫转账被骗这一行为的法律关系,只要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借款人就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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