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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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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第十二巡视组:
我叫白芹,电话:13568112085;现就成渝金融法院主审法官彭芳在审理我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四川监管局行政纠纷一案【案号:(2024)渝87行终16、25号】过程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严重失当、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严重越权以及涉嫌卷宗造假等问题,向您进行控告,恳请中央巡视组依法依规彻查此事,维护法律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下辖分社“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无证放贷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益。我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四川监管局就“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2014年无证放贷一事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分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然而,成渝金融法院的判决却与事实和法律严重相悖。

二、成渝金融法院主审法官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一)证据审查混乱,双标明显

1、关键证据非法排除:2014年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房他证》等书面证据,明确显示贷款主体和抵押权人均为“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 ,且该分社金融许可证已于2013年8月30日被收回,汇丰支行于同日领取金融许可证,并于9月12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者在2018年前独立并存。但成渝金融法院仅凭行政机关提供的自我反言的南溪农商行“公章使用情况说明”等内部文件,就推翻对外具有公信力书证,以“农商行汇丰支行公章工商变更不及时,盖的汇丰分社公章”,认定“宜宾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不存在无证放贷的违法行为”,将汇丰分社无证放贷的行为合法化,公然违反《金融许可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无证不得放贷”强制性的规定 。
时任银行行长、案涉贷款审核人及经办人顾xx在(2023)川15民再2号关联案件中作证,证实“贷款系信用社汇丰分社发放” ,该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应是定案关键证据,却被法院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嗣后形成”这一荒谬理由排除在外。同时,(2017)川1503民初425号已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农商行汇丰支行2014年1月8日独立放贷,这本可反驳原审认定,却被法院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审即可提交,且属案外人逾期提交、案外人案件”等牵强理由拒绝采信,致使我依法维权的权利无法实现。
2、证据审查双重标准:被诉行政机关宜宾金融监管分局提交的存在遮蔽、涂改等严重瑕疵的证据,未经完整质证就被法院采信;而我用以证明系统性无证经营的21笔同类贷款合同,却被以“案外人贷款”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采纳 。被诉行政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宜宾监管分局查实案涉贷款连续四年无增值税发票及仓单佐证贷款用途真实性,银行相关人员与案涉贷款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甚至有“过渡资金”情形,且与顾某某“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均无实际行为,因资金过渡问题被罚款”的证言相互印证 ,但被诉行政机关及法院仅以系贷后资料为由,以“监管”代替“处罚”,对同类贷款违法行为却进行处罚,处理方式自相矛盾,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性。

(二)法律适用错误,违法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核心条款未充分考量。我诉讼请求仅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法院却擅自对“合同效力”“恶意串通”等民事争议进行评判,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关于审查边界的规定,属于越权裁判。更离谱的是,法院将一份未生效的民事判决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导致判决结果重大错误。

(三)涉嫌卷宗资料造假

有证据显示,二审卷宗中出现一份关于对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证据原件的询问笔录,但我调取一审卷宗时却并无此笔录,这一情况严重影响案件公正性,也让成渝金融法院的公信力遭到极大质疑。

三、恳请彻查事项

1.恳请中央巡视组依法对成渝金融法院法官彭芳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撤销(2024)渝87行终16、25号违法判决,指定异地法院重新审理;
3、严查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下辖汇丰分社无证放贷系统性违法行为;

4、严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四川监管局包庇金融违法、行政乱作为问题;

5、公开调查结果,维护司法公信力与法律尊严!

6、恳请中央巡视组全程跟进案件复查:监督相关部门对违法判决的撤销、重审进展,杜绝拖延、敷衍;

7、彻查背后利益链条:深挖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人情干扰,揪出违法违纪人员;

8、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以本案为典型,对成渝金融法院及相关监管机构开展专项督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司法不容亵渎!望巡视组为民做主,还我公道!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相信中央巡视组能够秉持公正,为我主持公道,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公正!

       此致
      敬礼!

控告人:白芹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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