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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仪陇县法院再次遭官方媒体曝光,希望能让枉法判官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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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7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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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96]《“延期审理”背后的程序之困》后续报道:一审判决引发争议,上诉程序进行中……


[size=0.48]源

[size=0.52]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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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56]06-0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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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本频道报道了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其程序合法性问题引发关注。目前,当事人李某已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将于本月10日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案件起源于2024年8月2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为由,起诉李某至仪陇县人民法院并立案。在法定审限即将届满之际,法院以“仪陇县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为由,批准了延期审理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受理后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法院在2024年11月2日作出的首次延期决定时,实际已经超过法定审限48小时。此外,法院在第二次延期决定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该条款适用于法院自行延长审限的情形,而非补充侦查延期。
一审判决结果
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80000元;追缴李某违法所得1263677.86元(已追缴200000元)。 111.png 222.png 333.png 444.png 555.png 666.png 777.png
当事人提出上诉
判决后,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认同。辩护律师认为,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一审法院将普通贷款利率与“特殊利率”贷款相互混淆,即利用普通利率贷款规定来认定“特殊利率”贷款。
针对高利转贷罪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与林某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以自己房屋担保给林某贷款,并作为贷款管理人替林某管理支付。因发现林某无还款能力,李某只支付了1000万元,其余500万元按照银行利息转贷给其他人使用,并优先扣除了林某与自己及家人的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然而,一审法院对李某扣除的这部分本金和利息不予认可,直接认定李某获利126万余元,这种认定存在争议。
在规定时效内,李某正式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无罪。截至记者发稿之日,该案二审已确定于本月10日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重庆法治报记者 黄娟
原标题:《“延期审理”背后的程序之困》后续报道:一审判决引发争议,上诉程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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