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人民政府@通江县税务局@通江县审计局
一、开票主体合规性疑问。
情形描述:
注册地在通江县的建筑企业,以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巴中市以外设立分公司),申请金额巨大,用于结算通江县本地项目的工程款项。
核心疑问?
1. 该开票方式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主体适格性的要求?
2. 是否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界定的偷税行为(如虚构交易主体、隐匿收入)? 是否违反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需确保交易真实性及开票主体与履约主体一致性。
二、税率适用合法性疑惑
情形描述:
通江县范围内国家财政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适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法定税率9%),承包方建筑公司却实际以异地设立分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
核心疑问?
1. 该税率适用是否违反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计税方法选择的强制性规定?
2. 是否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不当适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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