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问何时才能全面激活刑法二十条成为正当防卫抵御不法侵害的法律盾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然而,长期现实生活中,党委政府有组织的强征暴拆和有组织的举全力强制维稳截诉截访屏蔽媒体比比皆是,被强征暴拆和被有组织的强制维稳截诉截访被动用刑法论处的同样比比皆是。比如:全国各区县国土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关暴力强制拆迁队伍去到私人家里暴力实施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同年龄的老少被强制拆迁人在自己家里用语言威胁扬言要与暴力强制拆迁队伍等同归于尽的暴力抵御,被强制拆迁人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房产免遭非法暴力强拆为限度。而暴力强制拆迁队伍是有组织的暴力强拆红线外持证经营纳税的营业房和住房,是有组织的暴力侵害公民私人在红线外持证经营纳税的营业房和住房的合法权利。但是,被强制拆迁人,被以“妨碍公务罪”动用刑法论处的比比皆是,却极少见到长期为此激烈申诉上访得以平反昭雪的先例。 又如: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 全国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公安局、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至今仍是有组织的举全力强制维稳截诉截访。为此,特问既然不允许依法诉讼和依法上访,还要各级两院和各级信访局干啥用呢?! 再如:党中央一再强调:“……土地征收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补偿目标是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确保失地农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地方在民生和生育方面与党中央背道而驰,是生育率持续下降的关键原因所致。一些地方长久历史以来是个农业区县,财政一直没有像样的税源收入,一直是寅吃卯粮,入不敷出。随着越发越多的失地农民都是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和强行阻挡工程党委政府不允许,逐级上访和逐级诉讼被强制稳控在家,不允许逐级上访和逐级诉讼等困境。征地拆迁未依法给予应有补偿安置致贫后,又因大病得不到应有的救助,最终发生被困致死的人间悲剧。 综上所述: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抵御不法侵害的法律盾牌,2025年5月31日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等、近年来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不断被激活,更高频次地适用到具体司法实践案例中。这些典型案例经由媒体报道广泛传播,加上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播热议,使得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也在显著提升,当面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时,不能再一概“各打五十大板”了...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仅有这些案例还远远不足以成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如果形成了“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局面,是不是法治的一大耻辱?!更是不是常识的危机?!何时才能成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特问不知妥否,仅供各级各位领导人参考,特问不妥之处,萬请海涵! 特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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