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因替国企做劳务而被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庭审中,丁万金当庭喊冤,称被指控破坏农用地罪名不是事实,纯属错误起诉。
01.犯罪主体张冠李戴,被指找人当替罪羊本案的经过是,2012年4月28日,丁万金和丁代刚租用了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拟用于砂石旱采,但须经过审批办理手续。
同年底,陈某、康某林找到丁万金合伙采砂。由于该采点的手续直到2014年5月都未办理下来,故该河滩地就一直没有使用过。经多方走访了解到,该河滩地长年被长江水流淹没,一年中有9至10个月的时间在水位线下。
2014年,南溪区国有江峰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南溪区长江河道的唯一采砂权。
同年6月,江峰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丁万金、陈某、康某林三人,因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的采砂权,要求三人无条件撤离。
随即,丁万金等人撤离了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2014年10月,江峰公司又打电话给丁万金,让其通知陈某、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商沙嘴采砂点劳务承包事宜。
经过协商,由丁万金三人成立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与江峰公司签订了《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因丁万金三人与自由村一社打交道较早,关系熟络,江峰公司于2014年11月打电话给丁万金,让其通知陈某和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助江峰公司租赁河滩地做砂石堆场。
经丁万金等人引荐,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明确: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用途是堆放砂石;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
合同签订后,江峰公司支付了土地租赁费、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江峰公司租好堆场土地后,就通知明康公司开始做挖运砂石的准备工作。
10天后的2014年12月22日,明康公司正式采砂挖运。明康公司的挖运工作,都是按照江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指定的区域开采,并将挖掘的砂石,按照江峰公司现场人员的指定,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
江峰公司现场管理员与明康公司挖运负责人沈某,每天进行计量统计。需要指出的是,整个挖运过程,都在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015年2月2日,明康公司按照《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完成了江峰公司的挖运、打堆任务,双方核对了砂石数量。
然而,在南溪区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中,将上述事实描述成“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丁万金将采挖的172万余吨砂石堆放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检方为了将破坏农用地的罪名强加给丁万金,当庭无视上述在案的客观证据与事实,硬生生地将2012年4月28日丁万金等人租赁自由村一社的河滩地,混同成江峰公司2014年12月12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以及将两个合同视为延续关系。
“两份合同的土地根本不是同一块土地,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地块是河滩地,常年淹没在江水中;2014年江峰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地块是农用地,每年可以种植应季农作物”,丁万金辩称。丁万金说,“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在2014年江峰公司取得自由村一社采点的采砂权之后,就自行作废了,新的合同是江峰公司签订的,检方如此指控就是张冠李戴”。
02.“引荐”竟然成定罪依据,如此指控实属荒唐当天的庭审中,检方将丁万金在2014年
11月底,引荐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村民认识,商谈签订堆放砂石合同的行为,作为“有罪推定”的情节。
此举,被丁万金及其辩护律师,先后给予了驳斥。丁万金说,自己与自由村一社村民打交道较早,认识的人多,江峰公司为了租地堆放砂石,就打电话让我和另外两名股东到自由村一社,帮忙引荐江峰公司租地,这一再正常不过的行为,竟然成了定罪的前提条件。
对此,丁万金当庭辩称:“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引荐、协调租赁土地有罪?如果我丁万金引荐、协调走私贩卖军火、毒品,你们定我的罪,我就认!”
关于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检方的说法是,形式上是江峰公司签的,但实际使用的是明康公司。
对此,丁万金的代理律师当庭辩称,江峰公司是政府平台公司,盖有公司公章,租地款、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都是江峰公司支付,哪一家国有企业可以替私人企业这么做,如果这么做了,那不就是涉嫌利益输送了吗?
丁万金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本案涉嫌占用农用地犯罪,从犯罪过程上来说,从2014年12月22日江峰公司开始组织采砂,到2015年2月2日完成了挖运、打堆的工作后,江峰公司就实施完毕了整个犯罪过程,本案涉嫌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江峰公司。
03.劳务协议约定条款,被检方故意曲解成《土地租赁合同》的转移在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签订于2014年11月20日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方(江峰公司)协助乙方办理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该约定内容,被检方曲解成江峰公司帮助明康公司签订了2014年12月12日的《土地租赁合同》。
事实上,在《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江峰公司的基本义务中,不仅有上述内容,还包括:“甲方(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保证乙方能按时顺利进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条款。
由此可以印证,江峰公司才是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实施主体。
对此,丁万金当庭辩称:“沙嘴劳务协议中约定江峰公司协助明康公司,办理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不是指土地租赁合同,而是指为后续办理砂石加工厂,所需要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而土地租赁合同并不是行政许可文件,很明显,检方为了指控我有罪,故意曲解合同本意”。
04.江峰公司违约后签订补充协议,由明康公司生产砂石获利还债,竟成甩锅借口2025年2月2日,明康公司完成承包劳务的工作量。
在案证据中,加盖有明康公司和江峰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显示,明康公司完成的采砂量为172万余吨。
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江峰公司需向明康公司支付每吨5.2元至6.5元的劳务费用。
由于江峰公司无钱支付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又多次协商,达成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的经营权,用于抵扣劳务费用。为此,双方于2015年2月2日,又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补充协议》。
此后,明康公司向电力局申请,安装变压器和订购了生产机械设备。需要指出的是,明康公司只负责生产,办理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手续,仍然延续《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由江峰公司负责办理。
2015年11月,江峰公司又告知明康公司停止安装机械设备,原因是距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不能在此生产,要求明康公司等待他们在长江对面、麻柳湾租赁好统一的生产场地后,再将砂石转运过去进行生产经营。
然而,由于转运砂石到麻柳湾场地,需要上千万元的转运费,江峰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又找到明康公司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二次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172万余吨砂石的所有权,归明康公司所有;由明康公司付清一切费用,并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在庭审中,检方以《二次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由,指控认为,砂石的所有权变成明康公司,又约定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故案涉土地堆放多年,形成的压占、破坏农用地的行为责任归属明康公司。对此指控,丁万金辩称:“二次补充协议中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是指我们对生产经营的盈亏负责,对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等行为负责,而不是对采砂主体的行为负责,检方的这一指控,就是在找我们给江峰公司做替罪羊”。
丁万金的代理人辩称,砂石经营权转移的背景是江峰公司违约,没有钱支付劳务费用,将砂石的所有权、经营权转移给明康公司,并不是将案涉《租赁土地合同》转移给明康公司,本案所有签订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这一约定内容,江峰公司占用农用地、破坏农用的主体责任,怎么就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呢?
再者,江峰公司在案涉土地实施占用、破坏的行为,早在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之间,就已经实施完毕。
在刑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中,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不能直接转移给另外一个人,它无法像财产或合同权利一样转让、转移给他人。
本案中,不能因为砂石或协议的转让、变更,就将此前涉嫌破坏农用地的罪责,转移给明康公司及其股东丁万金等人。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张三肇事撞死人后逃逸,后将汽车卖给李四使用,公安机关追责时,也只能追溯肇事车辆之前的原主人,而不能将李四作为交通肇事者抓捕归案。
05.检方称丁万金退股后未尽到协助砂石转移义务需担责,既无法律依据又是强人所难就在明康公司等待江峰公司通知转移砂石的场地期间,
丁万金、康某林、钟某瑞于2017年9月16日退出明康公司,并与陈某签订了退股协议,案涉砂石的经营权归陈某一人所有。
丁万金退股的三天后,明康公司陈某与江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到了2018年12月11日,明康公司法人陈某等人,再次与江峰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这两份协议足以说明,早在2017年9月16日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等人,与案涉砂场已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检方在庭审中指控称,丁万金作为明康公司的股东,在退出明康公司后,没有尽到帮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的义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丁万金辩称,2017年9月案涉土地上的砂石承包给陈某后,陈某在转运砂石期间,自由村一社村民说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便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拦,被索要高价赔偿,才不得不暂停转运,而且为了协调当地村民的阻拦行为,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多次组织协调会议,其中的一次,江南镇纪委书记被围困数小时,江南镇派出所长都无法解救,直到南溪区公安分局出动数十名特巡警解救才脱困,这种情况,政府和有权机关都没有能力协调好,我作为普通老百姓,有什么能力协助转运砂石?
就这样,我又有什么罪?!丁万金的代理人辩称,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丁万金退出了明康公司后,其权利也终结了,又何来义务? 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中,采砂的主体是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应当办理临时土地堆放砂石许可而未办理的责任也在江峰公司,实施压占农用地的主体责任人也是江峰公司,为什么将主体责任转移到明康公司和个别前股东身上,从刑法实践的角度讲,既无法理基础,又无事实基础,更无法律逻辑可言,检方指控的几个事项系完全错误的指控。 目前,本案已经休庭,等待判决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