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江县住建局“重复诉求不予受理”的质疑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近期通过德阳 12345 平台及四川麻辣论坛咨询拆迁许可程序、证据效力认定、拆迁性质界定等问题,贵局以 “诉求重复” 为由拒绝受理。经核查,本人认为该认定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质疑:
一、贵局对 “诉求重复性” 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各次咨询主题及法律关系均不重叠。
(一)各平台咨询内容的独立性分析
1、6 月 15 日咨询聚焦拆迁许可证的办证机构、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行政程序咨询;
2、6 月 17 日咨询围绕证据证明力排序及原始档案公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6 月 21 日咨询拆迁性质法律界定及文件公开,属于行政确认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上述内容分属 “行政程序”“民事证据”“行政确认” 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同一事实和理由”。
(二)法律关系性质的根本区别
贵局混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法律咨询” 与 “信访投诉” 的法律范畴: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人申请公开的拆迁许可文件、原始档案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依法答复;
2、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信访” 是对 “投诉请求” 的处理,而本人的咨询是对法律事实和程序的询问,不属于信访事项。
二、贵局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受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一)“重复信访” 的法定适用前提不成立
该条款适用的核心条件是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但:
1、本人此前信访事项为 “拆迁补偿争议”,本次咨询是 “拆迁许可程序合法性”,事实基础不同;
2、本次咨询的核心是 “信息获取” 与 “法律适用询问”,而非重复此前的投诉请求。
(二)贵局未区分 “咨询” 与 “信访” 的本质差异
1、咨询行为是公民获取政府信息、了解法律政策的权利行使,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法典》等调整范畴;
2、信访针对的是 “投诉请求”,需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贵局将咨询强行纳入信访程序,属于对法定职权的滥用。
三、贵局拒绝受理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答复
本人 6 月 15 日、21 日咨询中申请公开的拆迁许可文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公开内容,贵局未依据第三十六条作出 “予以公开” 或 “不予公开” 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法律适用咨询拒绝释明义务
6 月 17 日咨询涉及证据效力的法律认定,属于行政机关应提供的规范性指引范畴,贵局直接以 “重复信访” 拒绝,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及释明义务。
四、请求事项
(一)指定专业、懂法,作风严谨、认真负责,严格依法办事的工作人员处理我的诉求;
(二)撤销 “因诉求重复不予受理”的决定,重新审查各次咨询的性质及内容;
(三)对以下事项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1、拆迁许可证的办证机构、依据及提交要件;
2、房地产产权争议中证据的证明力排序及原始档案公开;
3、拆迁性质法律界定及相关文件公开。
如贵局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本人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向德阳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各平台咨询记录截图
2、历史权属证明材料(官契、税票等以及住建局拒绝公开的原始产权和税务档案)。
申请人:李继超
联系方式:13688324095
2025 年 6 月 26 日
法律依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2、《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