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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第三次跪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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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检察院领导:
    您好!我是杨梅,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八一小区居民,今年已过古稀之年,本应在人生暮年安享岁月,可多年来却被一场官司和相关卷宗丢失的问题折磨得心力交瘁,无奈之下,第三次向您求助,恳请检察院为我主持公道。

2025年6月4日,我依法依规向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调阅复制涉及本人1996年的全部卷宗,这是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诉求。然而,该院在7个工作日查阅后,于6月10日下午15时告知我,本人所涉卷宗已在所谓的地震中全部遗失。听到这个消息,我满心都是震惊与疑惑。这么多年来,我一直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院能妥善保管关乎百姓权益的卷宗。可如今,为什么单单我的卷宗丢失了?难道就因为我是一个普通老人,就可以这样区别对待我吗?

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贵院一直以2015年我与八一村委案件为由,甚至说1996年案件与2015年案件强行合并,却拿不出有效佐证。分管领导陈某金当面回复我卷宗已在地震期间遗失,却同样拿不出任何佐证。这实在难以让我信服!我申请调阅复制的是1996年卷宗,与2015年案件风马牛不相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合并审理 。但1996年案件与2015年案件明显不是基于同一事实,若法院强行并案,请拿出相关法律依据,不能如此随意践踏法律的严谨性!

在此,我怀着悲痛和恳切之心,向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诉求,恳请贵院监督:

1.恳请贵院督促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提供卷宗丢失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若有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也指出,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我希望法院能正视自身责任,给出合理交代。
2.请贵院要求利州区人民法院停止将1996年案件与2015年案件强行关联的不当行为,不要拿不相干的事情来混淆视听。我只是想查明1996年案件的真相,维护自己当年应有的权益,不应被无端牵扯到其他案件中。
3.若法院坚持认为1996年案件与2015年案件需合并审理,请务必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不能让我在不明不白中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安排。
4.希望贵院能够彻查1996年卷宗丢失事件背后是否存在隐情。我合理怀疑当年案件或许另有隐情才导致如今卷宗离奇丢失,恳请贵院为我这个普通老人做主,还法律公正,还我一个真相。

我一介老人,不懂什么高深的法律门道,也没有什么强硬的后台背景,我只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司法机关能为百姓主持公道。这一次次的失望让我痛苦不堪,但我仍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向贵院求助。恳请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们能够重视我的问题,尽快展开监督调查,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看到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让我能安心度过余生。

再次感谢贵院领导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监督意见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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