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6月4日起,我依据这一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郑重且合法地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制1996年涉及我的全部卷宗。然而,漫长的26天过去,得到的不是依照法律程序提供的卷宗材料,而是分管领导陈述金轻飘飘的一句“卷宗已全部丢失”。这简单的答复,像一记重锤,砸出无数疑问,也揭开了司法公信力令人不安的裂缝。
从提出申请的那一刻起,我便满怀期待,相信法院会秉持公正与效率,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我的合理诉求。毕竟,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更是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可利州区人民法院的表现,却让人心寒至极。在这26天里,我没有看到法院积极主动地开展查找工作,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卷宗查找进展的反馈,没有感受到丝毫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最终,等来的仅仅是一句冷漠的告知,没有解释、没有歉意,更没有补救措施,这种对待老百姓诉求的态度,完全是漠视与不负责任的体现。
1996年距今不过二十余年,在法院的档案管理体系中,这并非一个难以保存卷宗的时间跨度。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必须妥善保管。利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对每一份卷宗都进行规范、严谨的存档与保管。可如今,涉及我的卷宗却离奇“全部丢失”,这不禁让人怀疑,法院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否形同虚设?是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还是另有隐情?
更值得推敲的是,当年的案件究竟是怎样的情况,才会导致卷宗如此蹊跷地消失?如果案件审理过程光明正大、毫无瑕疵,卷宗为何会不翼而飞?正常情况下,即使出现意外情况导致部分卷宗损毁,也不至于“全部丢失”。这背后,是否存在着某些人试图掩盖什么的意图?当年的审判过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那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细节,是否随着卷宗的“消失”而永远被尘封?我的合法权益,在当年的案件中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一系列的疑问如潮水般涌来,而利州区人民法院的冷漠回应,更是让这些疑问变得愈发强烈。
司法机关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老百姓寻求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利州区人民法院在面对我依法依规的申请时,不仅没有展现出应有的担当与作为,反而以一种敷衍塞责的态度,将问题简单化处理。这种冷漠对待老百姓、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权益,更是对整个司法系统公信力的沉重打击。当老百姓连查阅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卷宗都无法实现,当司法机关对档案管理如此疏忽大意,又如何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26天的等待,换来的是卷宗“全部丢失”的荒诞结局;一句轻描淡写的回复,掩盖不住背后可能存在的重重问题。利州区人民法院,欠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欠社会一个交代。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绝不允许任何司法环节的漏洞被忽视,绝不允许任何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逍遥法外。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彻查1996年案件卷宗丢失的真相,还我一个公道,还司法一片清明。 @广元市纪委监委 @广元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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