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与梵音颂钵疗愈中心发生合同纠纷,于2025年5月28日、6月12日两次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交完整立案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均被拒绝立案,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能说服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峨眉山市,贵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服务合同纠纷的履行地
1、约定履行地明确
被告在小红书宣传培训课在峨眉山长期招生,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约定:培训课程于2025年1月31日开设在梵音颂钵峨眉山疗愈基地,即峨眉山国际康养中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实际履行行为佐证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为履行合同,于2025年1月30日提前返回峨眉山市的出租屋等待1月31日上课。
二、劳务合同纠纷的履行地
原告于2月在峨眉山市的出租屋中完成海报设计,用于小红书宣传,通过微信交付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劳务提供方,其所在地峨眉山市为履行地。
附:证据清单
1.培训课程在小红书的宣传:证明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峨眉山市
2.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证明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峨眉山市
3.微信上的海报交付记录:证明设计劳务履行时间为2025年2月
4.原告2025年2月在峨眉山市出租屋居住的电费和气费账单:证明设计劳务履行地为峨眉山市
5.原告住在峨眉山市的租房合同,承租人为原告父亲:证明设计劳务履行地为峨眉山市
综上,峨眉山市法院对我上传的管辖权依据视而不见,敷衍拒收,违反《民事诉讼法》和《登记立案规定》。
维权之事已费尽心血,恳请相关部门责令法院尽快对本案进行立案,追责惩处立案庭相关人员,监督法院规范立案程序,杜绝类似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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