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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营企业被强拆 有资格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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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隆昌市昌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被隆昌市金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鹅街办)强拆一事,隆昌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定金鹅街办违法,只是隆昌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代替行政机关认定昌源公司“违法占地”并修建“违法建筑”,这种认定本身就违法。

同时,隆昌法院还认为,即使违法强拆,也只赔偿拆除后的钢筋、铁皮等残留物价值,而且鉴于昌源公司自己把钢筋、铁皮处理了,所以金鹅街办也一分钱不用赔了,行政机关的违法,只是判决书上的一句话而已了……

本案涉及广大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已经不是个案和个人的问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后,民营企业还能不能这样被政府当成“软柿子”、“橡皮泥”捏、当成唐僧肉吃,全社会都值得高度关注……
  
第一、昌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财产,遭到强拆有权提起诉讼

首先,在金鹅街办实施强拆时,昌源公司对彩钢棚、活动板房及其他设施设备处于实际占有、使用状态,谁占有、谁使用,谁的权利被损害,谁就享有诉权,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就不难理解,金鹅街办强拆之前,为何要找法定代表人梁光栾签字,并一度称为民事代理行为。
其次,从涉案财物的性质上看,彩钢棚属于临时性、可拆卸构筑物,不属于不动产,而且也不可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当然也就不存在登记确权在谁名下,亦不存在转移给他人占有、使用,还要清算、过户的问题。

活动板房、设施设备更是属于可移动的动产,依法更是交付他人即可,占有、使用的行为事实已经发生,强拆之时,昌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无可争辩,提起诉讼名正言顺。

举个简单例子:张三把钱交给李四占有、使用,钱被他人抢了,报案的肯定是李四,而不是张三。
再者,前期涉案财物交付昌源公司占有、使用的行为,属于相关主体自愿达成的民事行为,根本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
不要把行政诉讼延伸审成了民事诉讼。

最关键的,当事人有没有起诉资格?属于最前置、最基础的审查事项,本案从2024年1月立案审到现在,历经了一审、二审,发回继续 审理,然后再到一审、二审,整个过程,都没说昌源公司没资格起诉,金鹅街办都自认昌源公司有资格,如果有谁还质疑昌源起诉资格都没有,岂不是法院审理存在重大过错吗?
还是那句话,谁占有、谁使用,谁的权利被损害,谁就享有诉权,这是最基本法律常识。

第二、对强拆的赔偿绝不能狭义理解为对“钢筋砖头”的赔偿。

不要说涉案的构建物,始终没有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被认定了,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即使不包括经营损失、可期待利益,也绝不能狭义理解为强拆后剩余的钢筋、砖头、铁皮等残留物价值,而应当包括被拆除前的使用价值(评估)、重置成本(评估),以及被强拆后产生的搬迁费、人工费等。
举个简单例子:政府不经合法程序,把他人房屋拆了,难道只赔偿砖头、混凝土价值吗?

第三、依法行政的核心:应当是程序大于实体,而不是实体大于程序。

本案所谓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在实体上,至今并没有行政机关的认定、决定、处罚文书,全是街办和法院的自我认为。
当然,你可以这样认为。前提要有书面文书啊!而且,即使被实体认定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你也要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我啊,抛开程序,直接横冲直撞吗?那国家就不需要程序法了。
举个简单例子:一个人即使杀了人,还得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呢,总不能认为实体上他杀人了,就直接一枪把他毙了吧?

作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更是要带头在程序合法上做好表率。这个简单道理,三岁小孩都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不懂吗?
所以,相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清楚认定事实、明白是非曲直、正确适用法律,所下之判决,能成为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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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0 1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涉案财物谁占有、谁使用,谁的权利被损害,谁就享有诉权,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毋庸置疑,无从推翻,若被改变和推翻,将成为一出荒诞的审判,置于社会和高级法院的监督和审视之下!

 楼主| 发表于 2025-7-10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位思考,如果某位政府人员的个人房屋被强拆,不管房屋是否合法,只赔偿钢筋、砖头、混凝土价值,这位公职人员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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