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5年3月28日进入成都华盛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融汇广场A座701,职务为主播化妆师。在3月28日至6月9日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保。大概五月底签订过一份所谓的合作协议。但我个人认为与公司并非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公司对我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约束,报酬约定为每月发放基础工资+计件工资,公司对我们实行上下班打卡制,故应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公司也未盖章)。公司从未按时发放工资,6月初我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公司只发放了4月工资,同时因为我和同事向公司索要应得报酬并将我们两人无故开除。开除我们也并未结清5月-6月9日应得。6月9日我与公司签订《解除合作协议》,约定6月底发放5月-6月9日的应得报酬7828元,但我们多次催促截至7月10日仍未发放。 7月初我通过12345、12333等平台请求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7月9日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尹某电话联系我说他们已到公司进行了协调,公司说没有钱,于是让我直接劳动仲裁。我认为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敷衍了事,前期也未详细和我了解情况,所谓的已前往公司协调也未邀请我共同参与协商。公司一句帐户没钱就让我直接走仲裁程序。公司当前仍在BOSS直聘等平台招聘招录几十个岗位,且岗位薪资预算远超欠薪金额,明显具备支付能力。欠我薪资仅仅7000余元难道公司无力承担?如真的无力支付,显然有意继续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请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认真调查,不要敷衍了事。我们普通老百姓走劳动仲裁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巨大,我们个体不像行政单位和这些企业有充足时间来耗。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真正为我们诉求者考虑,维护我们合法权益,切切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企业予以坚决打击。 我的事实完全清楚,没有什么疑难问题,这种都不能及时处理,实在是有损政府公信力。 我的诉求: 1.支付拖欠工资782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957元; 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实际月薪×1.5个月×2); 3.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个月工资); 4.补缴3月28日–6月12日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由我支付; 5.责令公司提供财产证明; 6.将公司列入劳动保障失信名单,暂停其招聘资格; 7.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 8.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行认真核查公司财产状况,不要仅以公司所谓的“账户没钱”推诿,让我们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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