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草
B大象公司
A小草诉B大象公司劳动报酬纠案一案,由巴周区法院于2024年1月1日作出(2024)川1902民初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B大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200000元给A小草。
2024年3月1日,A小草向巴周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后,(2024)川1902执002号因B大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另,B大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本清),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该公司有房屋财产(未尽进行不动产登记备案,即无产权之财产)。其次李本清也隐藏了起來,无法找到李本清本人。
A小草,书面申请了“要求本案执行承办人,将卷宗移送巴中市公安局,追究其拒执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办人让公安去法院领卷宗卷。
A小草,又联系到巴中公安局,公安局要求“由法院移交”。
A小草现在陷入俩难局面
请问如下:
一是,A小草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巴中公安局,邮寄相关材料和申请书。”如公安收到材料后,不予书面回复。A小草多少个工作日(或者多少天),可以去巴中法院“递交《刑事自述》?其次,刑事自述立案时A小草用向公安局邮寄快递回执单的证据,能否依法在巴中法院顺利完成刑事自述立案等相关事宜。
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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