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蓬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局于7月8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蓬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经查阅《蓬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县域内流转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相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总则部分
(1)第二条:建议将“(七)不可用于违法用地处置...” 调整为独立条款(如新增“禁止性规定”条款),并置于“总则”末尾或“预留指标管理”章节起始位置,以突出其重要性。表述可优化为:“禁止将预留指标用于违法用地处置、包含国有土地、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2)第三条:“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 建议修改为 “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计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以体现年度计划的约束性。
(3)第五条:“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 建议更具体化,可参考《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要求,明确为 “应依法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如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第六条:“合理确定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 过于笼统。建议增加 “流转指导价应综合考虑指标成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耕地保护价值等因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定期评估并公布”。为后续第二十五条提供依据。
二、预留指标使用部分
(5)第九条:明确“流出、流入乡镇人民政府自主协商”的具体操作层级(是乡镇政府间直接协商,还是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议修改为 “由流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项目需求方)自主协商...”, 更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增加“流转协议应明确流转指标数量、用途、价格、支付方式、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6)第十条(联合审查):职责交叉与缺失,(二)农业农村局职责中“配合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审批流程”表述模糊,建议明确其具体审查职责(如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农业设施用地等政策)。
缺失林业部门审查职责, 应增加 “(十)县林草局(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等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明确需按程序报批的要求(呼应第十九条)”。(九)乡镇政府职责“对方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权益保障进行审查”与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角色可能存在冲突,建议调整为 “负责核实方案涉及的用地权属状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已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呼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编号错误: “(二)农业农村局...” 后面应为“(三)县住建局...”,以此类推。需修正编号。
(7)第十一条(审批权限):明确“其他类型用地”中“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具体环节是形式审核还是实质审核?建议参考省厅22号文明确。明确“市人民政府批准”是最终批准还是省政府委托?需与省级政策确认一致。
(8)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建议明确公示时限(如不少于X个工作日)和具体平台(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项目所在乡镇、村组公告栏等),增加“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指标来源、流转价格、收益分配方案等关键信息”。
三、预留指标管理部分
(9)第十四条:“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分解、核定” 应明确是“对应项目拆旧区产生的、留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指标”按比例分解核定,避免歧义。
(10)第十五条:“留用比例不得低于指标来源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 逻辑需理清。货币化安置比例通常指拆迁补偿方式,与预留指标比例关系不直接。建议调整为“专项留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预留指标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区村民实际建房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结合全县宅基地需求和指标总量进行统筹指导。”
(11)第十六条:强烈建议删除括号中的疑问句“(是否需要这条)”,并保留该条款。该条明确了处理现状建设用地的原则(提供合法来源或使用指标覆盖),是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表述可优化为:“建新区拟用地范围内涉及现状建设用地的,应提供该用地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应使用预留指标进行覆盖。同时,必须依法落实相关村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12)第二十条(禁止占用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表述需谨慎,乡村产业等项目可能允许在边界内特定区域(如村庄建设边界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议调整为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但符合规划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等项目除外)” 或参考省级政策明确禁区。第(三)-(五)项, 禁止占用合理,但需注意“民生类和公益类项目除外”的例外情形需有明确政策依据,并在审查中严格把关。
四、资金管理部分
(13)第二十五条(指导价):必须增加定价依据说明。 如:“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暂定为2万元/亩。该指导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测算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避免无依据定价的质疑。
(14)第二十六条(收益用途):原表述过于局限,建议拓宽用途表述,体现乡村振兴综合保障,修改为“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应优先用于拆旧地块耕地质量提升改造、新增耕地开发、项目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
(15)第二十七条(价款支付):明确“支付到位”是指支付给谁?是流入方支付给流出方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支付到监管账户?建议明确 “预留指标流转价款应由指标使用方(或流入方乡镇政府代表)在…前,依据流转协议支付至指标流出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账户(或县财政指定监管账户)。”
(16)第二十八条(收支两条线):明确“就地全额缴入国库”的操作主体和流程(是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还是乡镇代收代缴?)。强调 “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很重要。
(17)第三十条(表彰奖励):增加限定语 “在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并强调 “表彰奖励资金占收益总额的比例应有明确规定(如不超过X%)”,防止滥用。
(18)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明确执行主体:“项目落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标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对指标流转形成的资产(如用指标建设的设施)及流转收益进行资产登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 同时,明确由哪个部门(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19)第三十三条(禁止抵押):此条禁止抵押需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抵押。建议删除该条,或修改为“使用预留指标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
五、其它建议
(20)关于责任追究方面, 缺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如违规使用指标、挪用收益、审查失职等)。建议在“附则”或单独章节增加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关于增加流程图附件, 建议在办法正式出台时,可考虑增加“预留指标申请使用流程图”和“预留指标跨乡镇流转流程图”作为附件,大幅提高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