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元市纪委监委领导:
本人杨梅,现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原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本人的1996年案件、2015年民初3631号民事诉讼及2016年相关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第九次实名举报。多年来,因利州区人民法院的失职渎职、卷宗丢失、虚假陈述等行为,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恳请纪委监委依法彻查,维护司法公正。
一、法律卷宗的法定含义及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法律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案件受理、调查、审理、裁判、执行等全部诉讼活动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司法活动的原始凭证和重要依据。
卷宗的法定作用体现在:
1.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包含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关键内容;
2.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基础,可追溯案件审理全过程,确保裁判合法性;
3.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调阅的法定依据,体现司法公开透明原则;
4.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上级机关监督的重要载体,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
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档案属于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伪造。
二、1996年卷宗丢失的事实及利州区人民法院的前后矛盾行为
(一)卷宗丢失的法定事实
2025年6月4日,本人向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申请调阅1996年涉及本人的全部卷宗。经该院长达26天的查找,其院党组于2025年7月1日向本人公开告知:“涉及你的1996年卷宗已在地震中全部丢失”。此前,利州区人民法院已多次向四川省委、广元市委及纪委监委等部门书面或口头确认该卷宗丢失的事实。
(二)2025年7月15日所谓“找到卷宗”的虚假性及目的
2025年7月15日,利州区人民法院突然声称“找到卷宗”,其依据竟是本人公示在自媒体上的部分案件文书。此举显然是为了掩盖其之前的失职渎职行为,试图通过“反转事件”逃避责任,具体目的包括:
1.推翻此前向省委、市委及纪委监委作出的“卷宗已丢失”的陈述,掩盖卷宗管理失职的事实;
2.试图将1996年案件与2015年判决、2016年和解强行关联,为后两案的合法性找借口;
3.混淆公众视线,转移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焦点,阻碍本人维权进程。
事实上,本人在自媒体发布的文书仅是案件部分材料,并非完整卷宗,且该行为与法院是否保存卷宗无任何关联。利州区人民法院将当事人自行发布的材料称为“找到卷宗”,本质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
三、1996年卷宗丢失后,2015年判决及2016年和解的合法性分析(依据具体法条)
(一)1996年卷宗丢失导致2015年判决丧失合法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15年民初3631号案件的审理应以1996年案件的事实为基础,而1996年卷宗是认定该事实的核心证据。卷宗丢失后,法院无法查明1996年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作出的2015年判决,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因1996年卷宗丢失,2015年案件的“事实、理由”缺乏原始依据,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违反了起诉条件的法定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明知1996年卷宗丢失、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未向本人释明举证风险,反而作出判决,违反了证据规则。
(二)2016年和解因缺乏事实基础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16年和解以1996年案件事实为前提,因卷宗丢失,该事实无法确认,本人的“意思表示”基于错误信息,并非真实意愿,故和解协议自始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016年和解本质是对2015年判决的延续,因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该和解同样属于违法无效行为。
(三)三案无关联性,卷宗丢失导致关联认定违法
1996年案件、2015年判决、2016年和解三者的关联性必须以1996年卷宗为纽带。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档案丢失、损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卷宗丢失后,三案的事实链条断裂,利州区人民法院强行认定三者关联,属于:
-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未举证证明三案关联的基本事实。
四、利州区人民法院的违纪行为及具体表现(依据纪律条例)
(一)卷宗管理失职,违反档案管理规定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因过失导致档案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利州区人民法院将1996年卷宗丢失归咎于“地震”,但未提供地震导致卷宗丢失的具体证据(如档案保管部门的受灾记录、损毁清单等),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重要诉讼档案应异地备份或妥善保管,其无法证明已履行保管义务,属于“过失导致档案丢失”,且造成本人多起案件处理错误,后果严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利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诉讼档案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卷宗丢失后未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反而长期隐瞒,违反了档案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在案件审理中弄虚作假,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州区人民法院在1996年卷宗丢失、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2015年民事判决,属于“故意违背事实”裁判;2016年和解未经对1996年案件事实的核查,强行以“事实清楚”为由结案,同样构成枉法处理。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本人2025年6月4日申请调阅卷宗,利州区人民法院拖延26天以上才答复,且答复内容前后矛盾,属于“故意拖延办案”,阻碍本人行使知情权和诉权。
(三)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州区人民法院党组先后向省委、市委及纪委监委公开声称“卷宗已丢失”,却在2025年7月15日突然改口,以本人自媒体材料谎称“找到卷宗”,属于“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反政治纪律。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人民法院声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州区人民法院利用本人自媒体发布的文书虚构“找到卷宗”事实,试图反转事件、损害本人名誉,属于“捏造虚假信息”,违反工作纪律。
四、1996年卷宗丢失与2015年判决、2016年和解无关联性,后两案均属违法
(一)三案关联性的法定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案件之间的关联性需以“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为基础,而认定该基础的核心依据是1996年卷宗。卷宗丢失后,2015年判决和2016年和解缺乏认定关联性的证据,故三案在法律上无任何关联。
(二)2015年判决和2016年和解的违法性结论
1.2015年判决因缺乏1996年案件的事实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针对司法行为监督)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2.2016年和解以“1996年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而该前提因卷宗丢失无法成立,故和解协议自始无效;
3.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明知卷宗丢失的情况下,强行将三案关联,属于故意违法裁判,应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举报请求
1.依法彻查利州区人民法院1996年卷宗丢失的原因及责任人员,核实是否存在故意损毁、隐匿卷宗或失职渎职行为;
2.对2015年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及2016年和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其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无效,并予以撤销;
3.追究利州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在卷宗管理、案件审理、信息上报中的违法违纪责任,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责令利州区人民法院向本人书面道歉,并依法赔偿因错误裁判和卷宗丢失造成的各项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恳请纪委监委重视本人的第九次举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杨梅
日期: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