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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社局承认举报属实接受批评实则不然 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卡压晋级继续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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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社局承认举报属实接受批评实则不然
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卡压晋级继续喊冤
举报人:杨汝才,男,19672月出生,汉族,四川合江人,中共党员,农学大专,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合江县荔城专家服务团成员,历任望龙乡、油榨乡、甘雨镇农技站站长,援藏甘孜州乡城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助理,马村、兴隆村第一书记,兴隆村党支部书记、驻村农技员,现在合江县农业农村局甘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工作,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示范村一一甘雨镇瑞丰村驻村工作队、驻村农技员。
被举报单位: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举报人:邹家燕(举报事项分管领导),女,汉族,中共党员,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办公室电活:08302590656   手机:18982405030
举报事项: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举报反映“市人社违法违规违反原则选拔学技带头人遭打击报复卡压晋级喊冤”问题的回复意见存在被举报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回避推荐工作原则、轻描淡写等严重问题,被举报单位及被举报人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在第十一批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中,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违规《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十条(一)未进行信息发布;违反“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选拔结果显失公平无效,应重新按程序开展选拔工作,并严查严惩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被举报人在处理举报人请求依规会商解决晋级问题上用卡压单位职称指标来施压单位领导来做举报人的工作,被举报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严重,滥用职权,踢皮球,推诿扯皮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应严查追责,并责成其履职会商解决举报人的晋级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泸市人社发[2024]3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一)信息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发开展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并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二)人选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事实和理由:2025715日中午,举报人收到市人社局关于举报反映“市人社违法违规违反原则选拔学技带头人遭打击报复卡压晋级喊冤”问题的回复意见。被举报单位回复:一、关于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违规选拔的问题(回避了违法和违反推荐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回复称:杨汝才同志反映第十一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未在官方网站、主流媒体进行信息发布的问题属实,我局诚恳接受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被举报单位在回复中反复强调不受理个人申请,且还特别说明由于本次推荐按规定不受理个人申请(难道其他次推荐就可以不按规定受理个人申请),未在官方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发布不影响选拔结果。请问是不是不接受个人申请,就可以不进行信息公开,就可以违反“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不按原则进行推荐,没有进行信息公开,就没有竞争,就没有公正、公平的说法,单位领导就会滥用职权、耍特权,搞暗箱操作,推荐业绩平庸人员来参加选拔,来当配角,来滥竽充数。在没有进行信息发布,且违反原则推荐的结果,是不是显失公平?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违规《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违反推荐工作原则的选拔结果,被举报单位敢说是正确的?岂能一句诚恳接受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了事?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通知后也未进行信息公开,系内部推荐上报人员,其结果也是未评上。被申请人以本次推荐按规定不受理个人申请为由来掩盖未在官方网站、主流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不影响选拔结果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作为不影响选拔结果的依据。而且信息发布是选拔程序的首要程序,不受理个人申请只是人选推荐的一个要求,但也不能违反推荐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被举报单位未履行《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信息发布和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信息发布,更谈不上选拔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推荐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使符合条件的人员错过机会,或使不符合条件(平庸)的人员入选,导致选拔过程不透明,使公众、其他潜在候选人及相关部门无法对选拔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引发对选拔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举报人于2022418日聘用到专技四级岗位,近三年来,举报人一直努力工作,积极创造符合晋升三级岗位的条件之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于20221月当选为农业农村部“互联网+农技推广”服务之星,评选难度和级别远远超过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举报人多次以获农业农村部“互联网+农技推广”服务之星(泸州唯一)、四川省最美农技员(泸州唯一)、甘孜州援藏工作先进个人(泸州唯一)、优秀第一书记、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等突出业绩贡献成果(泸州市唯一,且评选泸州市酒城英才或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绰绰有余,并愿意给已评选上的同级人员PK)为由,并结合向优秀援藏干部人才、优秀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等倾斜政策,按泸市人社发(202225号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期已满)规定履行会商解决举报人的晋级问题,在此期间,举报人未举报被举报单位违法违规违反原则的问题,被举报人在举报人没举报前,还很认真倾听举报人的求助,并先后安排科室及农业局研究和安排合江县和农业农村局研究无果,因为合江县根本无法解决问题,为此,举报人才开始向1234512388举报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违反原则的问题,事后,被举报人组织市县人社、农业部门开会,还把单位领导理抹啦,会议内容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出发,而是用卡压单位职称指标来施压单位领导做举报人的工作(是因为举报人已给1234512388举报)。527日上午,被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召集事管股、信访科等负责人在一楼信访室对举报人进行接访,对举报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本不采纳,态度死板生硬,被举报人说:举报人没得文件上规定的条件,你在优秀,我们也不会因为你的事而专门会商解决,至于没有进行信息发布,是工作人员的事,我们处理人就是,不可能影响评选结果。
527日中午,单位主要领导找举报人做工作,叫举报人为了单位职称指标问题,就不要在反映了,并叫举报人撤回举报材料,下午16.55分,单位工作员打电话给举报人,说领导叫我撤回反映举报材料,出于无奈,举报人分别打电话给1234512388撤回举报材料。
530日,举报人采取迂回处理问题的办法,又在市委书记市长信箱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发求助汇报材料(回避并未提及市人社局违法违规违反原则的问题),同时,又分别用特快专递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寄送求助材料未果。事后,举报人才开始大量举报反映。
624日,举报人给被举报人发信息告知625日要去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单位举报反映,并说:解决问题才是唯一办法,任何打击报复卡压都无效,举报人将依法依规长期举报反映直到问题解决为止,被举报人在信息上回复说:不符合文件规定就不能解决,举报人说不给机会咋过才能符合文件规定,本身文件制定条件就不切合实际,一边给举报人讲依法依规,一边又违法违规违反原则选拔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被举报人对此未回复也无法回复举报人。
被举报单位在回复中称邹家燕同志多次安排科室会商、召集市、县人社、农业部门负责同志会商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接访等等。为什么举报人的合理诉求都没有得到解决?都是因为被举报人一直以来就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思,举报人多方求助汇报后无果就开始举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就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卡压,才有多次会商、接访都没有解决问题的事实。
举报人前期通过各种途径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主要领导举报反映问题,不管是哪个单位和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不应该转过去,转过来,踢皮球,打太极,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态度消极拖延,不作为,乱作为,更不应该把反映人反映举报市人社局的材料转给无权且不能处理问题的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来处理,反映人对此非常气愤和反感,对这种做法表示严重抗议,这与《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按条例规定,是要追责问责的[《信访条例》第40条(督办追责)、43条(上级责令改正),《党员处分条例》第135条(党纪处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该是及时把举报材料转给有权处理的市级机关和单位,不能转给被举报单位(信访条例第三十条),有权处理问题的机关和单位应按规定受理、办理,并反馈结果,以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被举报单位及被报举人的上述行为,剥夺了举报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已给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第六条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违反规定的应按第45条、46条、47条规定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2条、39条公职人员履职时故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受到政务处分。               
举报人已给被举报人多次下台阶的机会,且还没在新媒体网络爆光,但其还是执迷不悟,以为拿捏举报人犹如拿捏软柿子一样,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太小看和低估举报人的能耐和执着啦,举报人曾为了举报减轻农民负担,拆了一封[县纪委违反《信访条例》第29(现第30):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举报材料中,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之规定自已的举报信,并在信封上批注后寄给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后遭遇打击报复(五个常委签字),《泸州日报》社发内参,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启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敬瑞祥、副院长苏泽林(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院审监庭吴庭长、市中院审监庭曾庭长、泸州市纪委书记游瑞林的多次接见和《四川日报》、《四川法制报》、《人民权力报》、《泸州日报》等媒体关注报道下以及举报人坚定信心、矢志不渝努力下,历经三年零六个月(1298),从有罪到无罪(二份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决定书、一份刑事裁定书),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到批评教育(批复、复查决定、再次复查决定),最终得以平冤昭雪,洗清冤屈。经历和过程虽艰辛复杂,但确能历练人生,是人生一大辉煌和战果。这次也不例外,只要被举报人坚持不解决问题,举报人就会有100%的信心和决心战胜困难。举报人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举报人给尽被举报人台阶下,已是仁至义尽,举报人已做好长期依法依规信访举报反映的准备工作,直至解决举报人的晋级问题为止。
综上所述,被举报单位在第十一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原则,虽承认举报属实接受批评实则不然,还存在被举报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回避推荐工作原则、轻描淡写等严重问题,被举报单位未履行《泸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信息发布和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选拔结果显失公平无效,应重新按程序开展选拔工作,并严查严惩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被举报人在处理举报人请求依规会商解决晋级问题上用卡压单位职称指标来施压单位领导来做举报人的工作,被举报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严重,滥用职权,踢皮球,推诿扯皮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应严查追责,并责成其履职会商解决举报人的晋级问题。
举报人举报反映的问题,希望能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举报人举报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认真研究,不袒护,不包庇,不回避问题,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以免久拖不决导致后期发生较大网络舆情,影响政府和人社部门公信力。
举报人保证举报内容真实,愿配合调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杨汝才
电话:18982492456
地址: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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