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CXX12345

[四川群众呼声] 请问:青羊区法官霍颖,一份厚厚判决书,怎没上诉人立足之地?[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6-16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裁判,不是法律之过,而是人心之恶,法袍加身,却把法律当儿戏,这样的法官不配执掌正义,也不配称法官,只配称法制的柱虫!!!可悲又可恨啊!!!

 楼主| 发表于 2026-6-24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案责任追究
申请书
尊敬的惩戒委领导:
申请人:陈兴学,
被申请人:曹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025)川01行终1565号判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错判行为,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等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四川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涉诉,案号为(2025)川01行终1565号。律师白中祺私人违法收费88.1787万元,违背委托人意愿冒名提交实体法律文书,未得到主管部门的惩处。在该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存在证据明显不足却枉法裁判,故意遗漏申请人的关键证据,判决书既不列明证据,又不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进行说明,导致二审判决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五)款及《法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符合《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形,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
(附件:1、收条凭证;2、申请书;3、解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兴学
                           
                      2026年   月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4: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6年7月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二、凡在四川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提供。


七、欢迎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和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2026年7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4: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拥护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政策法令负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行为!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