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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会东县公安局延迟办案亟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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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东县公安局延迟办案亟待纠正
事例一:会东县姜州镇姜州村4组1号社员李先珍,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5日赴北京上访,会东县公安局以李先珍涉嫌寻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16日刑事拘留36天,期间公安局于2024年3月10日提请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先珍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对李先珍逮捕。2021年3月16日,会东县检察院不批准对李先珍逮捕,会东县公安局将李先珍释放并对李取保候审,2022年3月16日,会东县公安局解除对李先珍取保候审,2023年8月21日会东县公安局撤销了李先珍寻衅滋事案。
2024年9月4日,会东县公安局收到李先珍回家赔偿申请,于2024年9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赔偿决定,李先珍不服,向凉山州公安局申请复议,凉山州公安局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会东县公安局刑事赔偿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会东县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会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对李先珍国家赔偿。李先珍不服,向凉山州公安局申请复议,凉山州公安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珍自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耕地、宅基地被侵占,房屋被拆,儿子因滥用职权被审判不公,弟弟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因不明等事项为由,在辖区和凉山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给予处理或答复的前提下,仍未停访息诉,会东县公安局对其拘留,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不存在违法,复议决定维持会东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李先珍不服复议决定,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会东县公安局和凉山州公安局刑事赔偿错误拘留36天的损失17110.28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误工费1万元,被损坏的手镯1.2万元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0等共计151110.28元并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
2025年4月2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34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撤销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不赔偿决定书;二、撤销凉山州公安局维持县公安局不赔偿决定复议书;三、由会东县公安局赔偿李先珍36天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647.84元;四、由会东县公安局公开为李先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五、驳回李先珍其他赔偿请求。
州中院《决定书》载明,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至此,赔偿义务机关自文书作出之日起的2025年4月25日要支付给李先珍19647.84元赔偿金并向李先珍赔礼道歉。
但会东县公安局不予支付赔偿款,还以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为由拒付赔偿款,这一漫长官告民申诉的等待就是几月。
2025年8月底,距生效决定书作出已4月之久,在李先珍催促下,会东县公安局叫李先珍写一份《支付申请书》,李先珍照办了,至今已一月未收到赔偿款。此间的2025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会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诉案作出(2025)川委赔监27号《决定书》,决定驳回会东县公安局的申诉。
会东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已于2025年4月25日生效,但会东县公安局至今已半年不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款,延迟结案,实为违法,是执法机关不能做的事。
事例二:会东县新街镇新街村一组社员罗德斌与邻居张彩芬夫妇因罗户门前的一条小路一侧是罗户地埂,张户常年以维修土路为由实施对罗户地埂铲挖、阻止罗户维护地埂发生多次纠纷,纠纷经辖区新街派出所出警处理多次,均不能解决问题。
2024年6月18日、6月22日、7月5日、7月31日,罗户去浆砌被张彩芬多年挖毁凹陷的地埂,张彩芬夫妇去阻拦,动手刨出罗户混凝的大小石头26个,经报警辖区新街派出所,派出所不对张彩芬夫妇损毁公私财物违法处罚,罗户起诉在会东县法院,法院发函给新街村委和新街派出所调解,派出所以“你不要打官司了,场场打场场输”,“你有证据都打不赢”劝息罗德斌。
2024年10月10日,会东县法院向张彩芬夫妇送达起诉状副本。10月12日,张彩芬跑到罗德斌房前小路捡地埂散落石去砌她张彩芬地埂,罗德斌母张明英提出石头是自家财产的申辩,遭到张彩芬暴力对抗,打伤罗德斌和罗玉才。当天辖区新街派出所作出东公(新街)立告字[2024]643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以殴打他人,立为行政案件,初定案件事实:2024年10月12日15时许,新街村1组张明英家与张彩芬家因土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造成罗德斌称胸部疼;罗玉才胸部受伤。
因辖区新街派出所不对张彩芬夫妇采取强制措施,派出所又劝罗德斌不要进行即将开庭的行民事诉讼,罗德斌提出让新街派出所回避本案,2024年10月25日,县公安局决定将案件交辖区外的铅锌派出所办理,当日,铅锌派出所委托鼎诚司法鉴定所对罗德斌伤情鉴定,罗德斌肋骨骨折,多处皮肤浅表损伤,被鉴定为轻微伤。
2024年12月30日,会东县法院就罗德斌诉张彩芬夫妇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2024年6至7月张户擅自对罗户地埂进行挖铲,故张户本案中存在过错,罗户的房屋离案涉小路很近,且小路与罗户家门前的土地近乎垂直,现罗户家房屋及门前的水泥堡坎均有开裂现象,再对罗户家侧的地埂进行挖铲,可能会导致罗户门前土地滑动,给罗户土地、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判决张彩芬夫妇不得对罗户房屋前的小路靠近罗户家一侧的地埂实施挖铲等损害地埂形态的行为。
罗户胜诉,粉碎了辖区新街派出所宣称的罗户“官司不能打,有证据也打不赢”的预言。
罗户将生效一审判决交异镇管辖的铅锌派出所,派出所不收,罗德斌催问办案,称快办结了。
2025年3月,距离铅锌派出所2025年10月25日立案已5月,法医鉴定结果出来已4月,铅锌派出所通知罗户前往派出所治安调解,主持调解的人是非警察的人民调解员罗德洪,调解员说“调解结案”,罗德斌说“不调解,要拘留张彩芬”罗德洪说“拘留什么,要拘留早拘留了。”
此后,罗德斌与他人共二人找到铅锌派出所指导员,指导员说“案子已调查清楚了,文书很快作出。”
2025年5月,罗德斌与他人共二人找到县公安局信访室,述说铅锌派出所延迟办案,值班人员说回去等通知,一月后,等不来“通知”,罗德斌聘请一名律师前往会东县公安局催案,县公安局告知尽快处理。
2025年6月底,铅锌派出所通知罗德斌亲属到派出所询问,又主持调解,罗德斌执意不调解,派出所警员和人民调解员罗德洪说“张彩芬达不到拘留,要拘留早就拘留了。”
这最后一次“调解”至今已三个月又过去,铅锌派出所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结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2024年10月12日案发当天新街派出所立案,移送给铅锌排除所是2024年10月25日,罗德斌司法鉴定书作出时间是2024年11月5日,从鉴定之日至今已10个月以上,办案单位铅锌派出所不予结案,严重违法,是执法机关不能做的事。
事例一:当事人李先珍,
事列二:当事人罗德斌,

整理:罗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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