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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反诉请求不能被本诉所涵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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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6民终1618号民事裁定书,以“抗辩、反驳”,“反诉请求已被本诉所涵盖”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不予受理“反诉”。剥夺法律赐予当事人的“反诉”权利,以各种借口阻止符合法定反诉要件的“反诉请求”。请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反诉要件】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该条文明确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反诉的提起意味着被告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而非被本诉所吸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反诉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该条文规定了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前提是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反诉请求本身被本诉所涵盖。合并审理是为了诉讼经济,但反诉的独立性并未因此丧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要件】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该条文明确了提起反诉要件,当事人(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具有独立的,“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物业合同关系)(同一物业合同交易关系)产生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受理反诉)。不能被本诉所涵盖(替代)。
法院认为“反诉请求已被本诉所涵盖”可能指的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或者反诉请求的成立会直接导致本诉请求的不成立。即便如此,反诉请求本身仍是一个独立的诉,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独立于本诉。如果反诉请求能够被本诉所涵盖,意味着该请求无需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通过反诉主张自身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因此,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权利保障的角度,反诉请求不能被本诉所涵盖。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法院以“抗辩、反驳”、“反诉请求已被本诉所涵盖”为由,阻止当事人的“反诉”,剥夺法律赐予当事人的“反诉”权利,以各种借口阻止符合法定反诉要件的“反诉请求”。这是为什么?被告没有反诉的权利吗?请求确认物业合同效力之诉,不符合法定反诉要件吗?敬请依法“正面”回复;
2025年10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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