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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销售过期食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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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过期食品,十倍赔偿!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本期“每周说法”通过一起消费者购买过期啤酒维权的案例,带大家了解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案情:

3.5元啤酒过期4天,消费者起诉索赔

2024年6月25日上午,赵某某在某食品经营部花3.5元通过微信支付买下一瓶啤酒。回家与男友饮用后发现,这瓶酒已过期4天。

随即,赵某某和男友带着啤酒找商家协商,还全程录了视频留证。可双方一直谈不拢赔偿,于是赵某某起诉到隆昌市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3.5元购酒款、赔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

销售过期食品,赔偿有标准

法院审理时认为,商家虽承认赵某某当天买过啤酒,但却辩称这瓶过期酒不是店里所卖,其货架上没有同批次产品。对于此说法,商家却并未提供任何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明显违法,侵犯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一审支持了赵某某的诉求,判决商家退还3.5元,赔偿1000元。商家不服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家如何防踩雷?消费者怎样维护权益?

食品经营者须严守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环节的关键主体,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定期清查等制度,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本案裁判明确,未尽到过期食品清理义务即构成“明知”,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向社会传递了“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经营必担责”的司法导向,倒逼食品经营者规范进货查验、库存管理等流程,从源头减少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切实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消费者要善用法律武器,理性依法维权。判决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彰显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戒,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同时,本案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在购买食品等商品时,要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如支付凭证)、商品实物及包装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若发生纠纷,可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固定沟通交涉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在维权过程中占据主动,让法律成为自身权益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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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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