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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现金竟成“罪证”?银行的“合规绑架”该刹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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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万现金竟成“罪证”?银行的“合规绑架”该刹车了


                                谢歌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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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筱赟律师的遭遇荒诞到令人窒息,赤裸裸撕开了部分银行权力越界的遮羞布。这哪里是“存贷汇”的金融服务,纯属是把储户当成了自带犯罪嫌疑的盯防对象,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法定原则,踩在了沾满官僚主义尘垢的脚下。

        银行动辄拿“反洗钱”当万能挡箭牌,仿佛只要现金数额超过一万元,就自动贴上了可疑交易的标签。可是,银行忘记了监管层设立反洗钱制度的初衷,是精准核查大额频繁划转和深夜异常交易等真正具有风险隐患的行为,而非对储户合法合规的正常取款设置层层加码的有罪推定式关卡。储户存钱时,银行笑脸相迎、嘘寒问暖,恨不得把客户是上帝的标语贴满大厅;可当储户要取回自己的血汗钱时,却瞬间变脸,摆出审犯人的姿态,盘问钱要花去哪,过往流水干了啥,有没有大额消费证明。这种前恭后倨的双重标准,本质是银行把自身的合规考核压力,粗暴转嫁给了普通储户,再用储户的隐私权、财产使用权,为自己的懒政思维和过度合规焦虑买单。

        更感觉很锤子的是,银行“拒绝透露私人信息就报警”的操作。储户拒绝泄露与取款行为无关的个人隐私,是在依法行使《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又何来可疑之处?不禁要问,银行报警的底气,到底是来自监管部门的明确授权,还是源于对自身资金管理权的畸形误读?当银行能仅凭“储户不配合查隐私”就随意动用公共执法资源,合法取款行为也要靠自证清白才能完成,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也要向金融机构报备审批,那储户的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又该置于何地?这种把服务者身份扭曲为管理者甚至执法者的错位,本质上是权力幻觉催生的越界狂欢。

        取款自由,不是一句空洞的宣传口号,而是写入《商业银行法》的刚性条款,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反洗钱的初心是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而非成为限制合法交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部分银行将监管要求无限放大,搞一刀切式的层层加码,万元取款必查用途、必核流水,不问是否合理、不管是否必要,看似是严格合规,实则是对监管精神的恶意曲解,更是对储户权利的公然漠视。这种宁可错拦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逻辑,不仅违背了金融服务的本质属性,更在一点点消解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根基。试想,当人们连取回自己存款都要提心吊胆和遭受盘问羞辱时,谁还敢放心把钱存入银行?

       目前,银行这种“合规绑架”正在蔓延成行业潜规则。不少普通民众都有过类似遭遇:取几万元现金被追问用途,转账时被强制要求说明关系,甚至正常挂失都要被核查过往交易。这种操作,看似规避了自身的合规风险,实则是在透支整个金融行业的公信力,更是在挑战法治社会的底线。银行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权力对合法储户的资金用途和过往流水随意盘问、强制核查,更没有权力将正常行使权利的储户“送”给警方。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既是对公共执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亵渎。

       银行该醒醒了!不能让“反洗钱”成为银行越界的遮羞布,也别让“合规”变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更别让取款自由变成法治社会的奢侈品。储户要的是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不是被当成贼一样审视的羞辱;要的是对合法权利的尊重,不是被层层盘剥的隐私泄露。监管部门更该及时亮剑纠偏,划定银行履职的清晰边界,明确“合规不能以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对那些滥用合规名义、肆意设置障碍的银行应当依法追责。唯有如此,才能让“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原则真正落地,让公众在金融交易中感受到公平与尊严,而不是荒诞与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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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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