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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赡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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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赡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东兴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邓家四兄妹因父母遗产处置和赡养问题签署了一份特殊的合同协议,后因此发生矛盾并对簿公堂,原告姐妹要求被告兄妹按照协议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最终诉求被依法驳回。

这场纠纷既关乎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映照出亲情与财产的博弈。

一纸赡养协议埋下纠纷隐患

时间回溯至2013年,邓某夫妇在这一年立下遗嘱,在他们去世后房产由儿子继承,在世时由儿子赡养。正是这份遗嘱,令邓家兄妹感情心生间隙,此后子女间多次因赡养老人产生矛盾。

2024年5月,邓家父母与四兄妹在社区见证下签署《赡养承诺书》,核心约定:四兄妹分两班按月轮流赡养;父母去世后其所属住房归儿子继承;父亲名下23.8万元存款由其他亲属代管,用于二老养老、医疗及今后一切费用支出,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使用需兄妹共同同意;违约方赔偿15万元违约金。

然而,这份旨在保障父母安享晚年的协议,却在2025年2月父亲病故后引发风波。在这期间,邓家有人从存折取出4.9万元用于办理老人后事。

原告姐妹认为被告兄妹私自处置存款、不尽赡养义务,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索要15万元违约金。

法庭交锋:事实与证据的较量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称被告未经协商私自取走存款,事后拒不归还存折,还对母亲赡养不尽心,甚至扬言转移遗产。

而被告则辩称取款系全家知情,用于办理父亲后事,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的陈述成为案件关键突破口。第三人(协议约定的存款代管人)证实,2024年8月,因老人担心财产安全,在警察和原、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他已将存折和现金归还给老人,老人随后交给儿媳保管,并非被告私自取回。

另一名第三人还证实,此前取出的4.9万元款项确用于丧葬事宜,取款时有亲属在场。

核心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存在违反赡养协议的行为?

法院认为,案涉《兄弟姐妹赡养承诺书》系各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但判断被告是否违约,需结合协议约定和事实证据——

关于存款使用:取出的4.9万元用于办理老人后事,符合协议约定用途,且非被告私自挪用,不构成违约。

关于存折保管:存折系老人本人要求取回并交由他人保管,老人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被告无私自拿回行为。

关于赡养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违约金诉求无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莫让财产冲淡亲情

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协议是老人与各赡养人之间共同自愿达成的约定,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的内容和履行需以保障被赡养人生活、精神等需求的满足为前提,不能过度聚焦财产而忽视赡养本质。本案中,兄妹几人因赡养引起财产纠纷对簿公堂,将85岁高龄的老母亲卷入其中,实属本末倒置。

法官还特意引用《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弘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塑优良家风”。希望各赡养人能放下财产纷争,回归赡养初心,在老母亲有生之年尽心尽力履行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莫让亲情在利益纠葛中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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