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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无论属案卷材料还是信访事宜,书面回复均是法定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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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的核心价值是厘清当事人对裁判的疑虑、彰显程序正义,其履职规范不应因定性不同而打折扣。即便苍溪县人民法院对判后答疑存在“案卷材料”与“信访事宜”的属性争议,从司法程序本质与信访规范要求双重维度考量,出具书面回复都是不可规避的法定责任,更是保障当事人张建国合法权益的底线要求。


一、从司法属性看,判后答疑属案卷核心关联材料,书面回复是司法公开的刚性要求


判后答疑并非独立于案件审理的额外流程,而是针对生效行政裁判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开展的释法析理工作,是案件审理程序的延伸,其形成的答疑笔录、答复内容,直接衔接当事人张建国后续上诉、再审等权利救济,理应归入案件案卷材料范畴,书面回复是司法义务落地的必然形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书面答疑是该义务规范化、可追溯的核心载体——口头答复易出现表述模糊、内容遗漏等问题,唯有书面形式才能清晰固定当事人张建国的疑问、法官释明依据及核心观点,确保释法析理的准确性与严肃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全国多地法院均出台判后答疑规范,明确要求答疑需制作完整笔录,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书面答疑更是常规操作,例如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判后答疑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对答疑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出具书面答疑意见”,苍溪县人民法院以“无相关规定”“不属档案材料”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张建国提供书面回复及答疑笔录复制,实质是规避司法释明义务,违背司法公开、透明的基本准则,剥夺了当事人张建国对案件关联材料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从信访定性看,即便归为信访事宜,书面回复也是《信访工作条例》的明确规定


苍溪县人民法院负责行政案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将判后答疑定性为信访事宜,若以此为前提,更应严格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的明确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是信访履职的法定底线,无任何推诿空间。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清晰载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信访处理意见并送达信访人。信访处理意见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若判后答疑属信访事宜,那么当事人张建国提出的答疑诉求即属于信访投诉请求,苍溪县人民法院作为有权处理单位,必须按该条款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既要清晰回应当事人张建国对行政裁判的具体疑虑,也要列明答复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事实认定逻辑,而非以口头形式敷衍,更不能出具笼统的《不予书面答疑决定书》规避核心义务。苍溪县人民法院一方面将答疑归为信访事项,另一方面却拒不履行信访书面答复义务,属于对信访规范的选择性适用,既违背《信访工作条例》“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也让当事人张建国的合理诉求失去明确的权利支撑,完全不符合信访工作的程序规范。


三、核心结论:无论何种定性,书面回复都是权利保障的底线,法院不应持“双重标准”


判后答疑的定性可探讨,但当事人张建国的权利保障无议价空间。无论是作为案卷材料的司法延伸,还是按苍溪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信访事宜,书面回复都是保障程序正义、明晰权利边界的基础——司法维度是法官释法义务的体现,信访维度是法定履职的要求,二者殊途同归,核心都是回应当事人张建国的权益关切。

苍溪县人民法院以“不属档案”拒绝司法范畴的书面答疑,以“无强制规定”规避信访范畴的书面回复,本质是持“双重标准”规避自身责任。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践行者、信访事项的合法处理主体,理应恪守程序正义,无论如何定性判后答疑,都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固定答疑内容、明确答复依据,让答疑过程有迹可循、答疑结果有规可依。唯有摒弃模糊定性、杜绝义务推诿,以规范的书面回复回应当事人张建国的合理诉求,才能真正化解其维权疑虑,彰显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维权环节都清晰可见、切实可享。

作品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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