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大会审议出台了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
11月28日,记者获悉,条例从今日起生效。
同步延长生育假、护理假
提升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
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据悉,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的背景下,适当延长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有助于提升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此前,四川省生育假为158天(含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与其他省市相比,仍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直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对四川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进行了适当延长,使其更加符合四川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邓正权介绍,修正后的条例在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等方面均有调整,是四川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和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迈出的重要一步。
单位若不落实将被惩罚
生育假、护理假按自然日计算
除延长假期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努力保障婚育假期落实到位。
此外,条例还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条例明确,要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完善婚育假期计算方式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行性。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均须落实休假制度,单位不落实的,由有权机关或责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该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假期均为自然日。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
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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