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巴中市政法委王书记的信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与巴中源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法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2025)川19民再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工程款领款及代扣事实认定错误 2014年7月25日,林龙新在下两镇财政所领走中山村工程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还林龙新在巴州区法院诉讼借款、20万元还冉高桂借款);2015年12月23日下两镇财政所在支付我工程款中代扣了我借冉高桂的20万元及利息3万元,但(2025)川19民再7号判决未对该笔代扣款项的关联性及抵扣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导致工程款金额计算错误。 二、税款缴纳主体及垫付事实认定错误 2013年2月7日,下两财政所在我工程中扣税20万元,该税款依原审庭审笔录(2016年8月23日原审庭审笔录第7页)记载应由被告源丰公司缴纳;2025年10月18日赵光兵的录音也能证明,戚仕斌将我的工程款30万元转给赵光兵后,赵光兵给我10万元,剩余的20万元被扣为税款。但(2025)川19民再7号判决未将该税款垫付及偿还事实纳入认定,导致相关款项抵扣错误。 三、利息主张事实认定错误 2016年8月23日原审庭审笔录第7页记载我已明确提出“我要主张我的利息”,且再审、提审中我均持续主张利息,案涉合同也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天千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费,我修路系借高息筹款,但(2025)川19民再7号判决未对利息部分作出准确支持,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曾向王书记致信反映巴中市法院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市政法委高度重视,督办跟进该案后,该院仍然枉法判决,给我造成重大损失,至今不予纠错,据此,敬请王书记再次督办跟进为谢! 陈绍军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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