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明鑫法官在质证环节全程没有对原被告进行提问、询问的语言,也没有主动提问听取原告的意见(要求调取庭审实时监控进行查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和查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次质证过程,段明鑫法官全程没有提问什么证据可以提供,全程没有提问和询问,本次质证过程未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进行举证和查证,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原告未提供任何质证材料的情况下(原告只是核对了医院提供的病历),段明鑫法官就称已经完成了质证。原告多次向段明鑫法官请求要将病历中存在的问题核查清楚才能提交司法鉴定,段明鑫法官未采纳原告的请求,段明鑫法官强行要求原告签字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原告拒绝签字,申请了撤诉。段明鑫法官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要求调取监控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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