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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幸与一位法律界的前辈聊天,谈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呢?自由裁量权是否等于法官可以肆意的进行“自由”裁判?
根据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专业知识、生活经验、逻辑推理和法律良知,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它并非“任意”或“随意”的权力。
就我本人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应该是1、有法律原则对其约束,如: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有证据规则对其约束,如:审判中必须遵循证据的“三性”审查规则;3、有逻辑和经验法则对其约束,如: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不能违背基本的逻辑规律和社会普遍认可的经验常识;4、有说理义务的约束,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
这里我又忍不住要提到2023年四川省十佳行政裁判文书的获奖者陈雨婷大法官作出的(2023)川04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第36、37页对原告提出的关于病历记载的心脏除颤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主张,陈雨婷称“被告市卫健委就该问题组织开展专家论证,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十九冶医院存在伪造病历资料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但在一审庭审中,我们询问被告卫健所说的“砖家”唐某:“医嘱中5时5分、10分有心脏除颤术,监控5时36分除颤仪才推入病房,记录内容是否伪造?”。唐某当庭回答“我印象中没有对这个事实讨论”。
问题来了,既然被告所称的“砖家”唐某表示没有就心脏除颤仪的事讨论,为何陈雨婷当庭听了唐某陈述并有笔录记录在案,仍然在裁判书中就该事实称被告就该问题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无不当?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还是不加修饰的枉法裁判?相信即便不懂法律的人心中都会有答案。
在(2023)川04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中类似以上的问题真的是太多了,部分事实已经在论坛上进行了公开,但我还是要感谢陈雨婷大法官,您用涉嫌枉法裁判这一行为,让我不得不对法律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
这里请相关部门不要被法院别有用心的人以所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干扰,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枉法裁判的“避风港”,更不是某些法院避免审查的“法律借口”。期待攀枝花市法院能够面对事实对相关举报进行具体答疑,也期待相关监管部门、领导依法对本案进行调查。
#实名举报攀枝花法官陈雨婷涉嫌行政枉法裁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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