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水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存在严重合法合规性问题,整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蓬安县司法局: 《清单》所列10项行政检查事项均归属“交通运输领域”,但蓬安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其法定职责边界为“水利行业监管”,无交通运输领域检查权限,整体存在“主体权限与事项领域严重不匹配”的违法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定职责边界,水务局无交通运输领域检查权 (二)10项事项均属“交通运输部门法定职责”,水务局越权执法 《清单》10项事项的监管职责,均由《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港口法》等法规明确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蓬安县交通运输局),与水务局无关,具体对应如下: 综上,《清单》10项事项均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蓬安县水务局将其纳入自身检查清单,违反《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执法权限合法性”要求,构成跨领域越权设定行政检查事项。 (三)法律依据适配性问题,《清单》中法律依据与执法主体权限脱节,存在“引用正确但主体错误” 《清单》虽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有效法规,但存在“法规引用正确但执法主体错误”的关键瑕疵,《清单》所列法律依据均明确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而非水务局,比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此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隶属交通运输部门,与水务局无隶属关系,《清单》第3、4项引用该条款却以水务局为执法主体【《清单》第3、4项引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应该是第五十九条】,属于“依据与主体权限脱节”。《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行政工作,其依法设置的省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清单》第8项以水务局为主体,明显违背法规授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船员实施监管,《清单》第6项将执法主体定为水务局,与法规明确的“海事管理机构”完全不符。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没有法律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情形”,《清单》通过“引用交通领域法规但变更执法主体” 的方式扩大自身权限,属于违法设定执法权力。 《蓬安县水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存在严重合法合规性问题,整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权力划分要求,执法主体超越法定职责,10项事项均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权限,水务局无任何法规授权,构成违法设定执法权力,建议蓬安县水务局立即暂停依据该清单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检查,并按上述整改建议全面重构清单,确保所有事项均在水利法定职责范围内,且符合“主体合法、依据适配、程序规范”的要求,整改完成后需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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