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郑艳
住址: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就甲方自愿将其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 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约定转让的林权系甲方合法取得,林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蒙泉村10组净安云下,面积为30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8年11月1日。四至界限:东至刘汉贞林界,南至刘汉贞林界,西至刘群华地边,北至刘汉顺地边。该林地上生长的树种为杂树,林种为用材林。林权证号:
第二条 转让林权的具体内容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林地使用权及林地上的全部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三条 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本合同约定林权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207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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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止。
第四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4.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2.6万元/亩的价格向乙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林权,转让价款总额为柒拾捌万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照以下进度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2.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即叁拾玖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1万元转为乙方对甲方的首次支付。甲方在收到50%的转让价款后,将本合同约定的林权证原件交付给乙方。
4.2.2本合同约定的林权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即林权过户至乙方的名下,乙方取得登记权利人为乙方的新林权证的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第五条 甲方保证
5.1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林权,甲方对此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界限清晰,与林权证登记的状况相符。
5.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日直至林权交付日止,林权上没有设置转包、租赁、抵押权等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并且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
5.3甲方保证对林权的陈述准确,无任何遗漏或者隐瞒。
5.4在本合同生效后至约定的林权交付给乙方前,甲方应保证林地及林木的安全,不得在林地中实施,也不得同意任何第三方在林地中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用火、取土、采石、砍伐林木等一切可能导致林地、林木价值减少的行为。
5.5本合同约定的林权交付给乙方后,林地的相邻方或者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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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林权交付前的相关事实,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6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不得妨碍、干预乙方对林权的经营。
第六条 林权变更登记
6.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后,根据乙方的安排,配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林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6.2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如登记机关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格式文本另行签订转让协议或者合同,而该类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双方同意仍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不得以该类协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第七条 林权的交付
本合同约定的首期款完成后,甲方应在林地现场将林地、林木交付给乙方,并指示四至界限的具体位置和标志。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除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外,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林权不能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完成交付,甲方应按照转让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甲方违法本合同第5.4、5.5、5.6条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按照损失数额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如乙方放弃受让本合同约定的林权,应按照转让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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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林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二份用于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乙方:
吴青华
签订时间:二一一年九月 二十日
签订地点:雨城区北交乡蒙泉十组 35号
甲方其他家庭成员的声明:
我们知悉并同意甲方实施本合同约定的林权转让行为。
声明人:刘近香(妻)
军(子)
王肝(女鬼)
(与甲方系家庭成员员关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