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基本事实,进行“张冠李戴”式的事实认定,属根本性错误。 错误嫁接主体:判决书第6页认定,本人于2025年1月13日针对“疯批老邪”的发言,系对被告艾甦的辱骂。此认定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该发言所指对象是长期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其他人员,而被告艾甦于当日14:58分才加入微信群,原被告双方此前互不相识。法官未审查艾甦入群时间与发言内容的关联性,将针对与被告无关的他人的言论强行安插在艾甦身上,属于事实认定的根本性、低级错误。 混淆无关纠纷:判决书将本人与案外人“一百零四”(系小区其他业主,且该业主与艾甦非亲非故、相互不认识)在2025年1月23日的独立争执,纳入本案事实并作为评价依据。该事件与被告艾甦公开辱骂、造谣原告的事实毫无关联。刘法官将此无关情节作为构建“双方互有过错”叙事的一部分,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当加重了本人在本案中的所谓“过错”,审理思路存在严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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