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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人民医院将患者诊断为“脑梗死”却因为“肠穿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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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彭水人民医院将患者诊断为“脑梗死”却因为“肠穿孔”死亡




AI导读



"医院谎称专家主刀致手术失败,延误治疗酿成悲剧!50岁患者从脑梗到肠穿孔感染死亡,家属控诉院方隐瞒、拖延、评估不足等多项过错,索赔237万元。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倒下,留下抑郁老人、辍学子女和崩溃妻子。谁该为这场本可避免的死亡负责?"




本网1月11日重庆讯(记者王鑫 付涛报道)世事茫茫,光阴有限,算来何必奔忙?人生碌碌,竞短论长,却不道荣枯有数,得失难量。此文出自沈复《浮生六记》,意为看淡人生,莫论长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就有许多事是无法看淡的,不去计较也是不行的……某患者因“急性脑梗死”,到彭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院方谎称主刀医生是“援彭专家”,实为该院普通医生,由于经验不足,致使取栓手术失败,导致患者失去转院到更专业医疗机构治疗的机会,造成患者出现“肠穿孔”引发严重感染导致多种病发症而死亡。


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对院方手术失误,并故意隐瞒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多次与院方沟通解决,院方只认可30%的责任,而将医院告上法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死者家属对医院的态度极为不满,要求记者对此事曝光,请全社会的热心人士都伸出援手,来关心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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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彭水县人民医院


【故意隐瞒】谎称“专家”实为“普通”医生致手术失败


据了解,1976年出生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的陈伟,今年还不到50岁,2023 年 10 月 29 日,因身体不适到彭水人民医院就诊,初诊结果为急性脑梗死。医院的接诊医师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急性脑梗死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对应治疗,延误三个小时才采取溶栓疗法,错过了脑梗治疗黄金时间。


10 月 30 日,由于溶栓疗法效果不佳,医院建议行取栓术;出于对病人陈伟的生命安全计,患者家属提出转院要求,但院方向患者谎称主刀医生是“山东聊城援彭的专家刘超”,出于对“专家”的信任,患者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临近手术,院方才告知患者家属实际手术者为张鑫旭、皮麟。


第一次手术失败后,患者家属明确要求由上级医院远程会诊或专家支援,以确保手术成功;院方对手术难度评估不足,直至第二天上午 09 时20 分,院方才联系了上级医院,上级医院专家进手术室对手术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后告知患者家属,这台本应成功完成的手术,由于医院医生的经验不足,浪费了三次宝贵的手术机会,致使上级医院专家亦无法继续完成手术,取栓手术宣告失败,须行骨瓣手术抢救治疗。


11 月 7 日——12 日,在行开颅术后的手术恢复期间,陈伟出现大便血弱阳性+进行性腹胀等症状,院方未及时完善检查及召集相关科室会诊、致使患者出现升结肠穿孔引发严重感染导致多种病发症。


2025 年 3 月 11 日 04 时 45 分,陈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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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陈伟主治医师张鑫旭、皮麟


【过错叠加】“次要”原因转化为患者“主要”致死因素


患者家属认为,彭水县人民医院在导致患者陈伟死亡的医疗事故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1、院方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


2023 年 10 月 29 日 21 时 45 分,陈伟因突发肢体障碍至院方处急诊,经 CT 确诊为“急性脑梗死”(证据 1:急诊病历第 1 页)。根据《急性脑梗死诊治指南(2023 版)》第 3. 1 条,静脉溶栓黄金窗口期为“发病后 4.5 小时内”,但院方直至 23 时 48 分,(距到院 3 小时 15 分钟)方行溶栓治疗(证据 2:医嘱执行记录),违反诊疗强制性规范。


2、院方存在误导和欺瞒行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院方建议行取栓术,但向患者家属谎称主刀医生为“山东聊城刘超专家”(证据 3:录音文件20231030-AM09:23)。


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院方才告知实际术者为张鑫旭、皮麟(证据 4:手术记录签字页)经查,皮麟医生系 2023 年 9 月方结束进修,无独立取栓资质(证据 5:卫计委执业备案记录)。 `


3、术前评估不足(12 小时手术)增加术后并发症风险术中首次取栓失败后(证据 6:DSA 影像截图),患者家属于[4:30点左右]要求上级医院远程会诊或专家支援,但院方拖延至次日 09时 20 分才联系上级医院,导致手术持续 12 小时并浪费了三次手术机会(证据 7:麻醉记录单)。最终手术失败并不得不行去骨瓣减压术(证据 8:手术记录),增加了“术后肠梗阻风险”(《外科术后并发症防治专家共识》第 2.3 条)。


4、便血+腹胀未会诊(11 月 7 日--11 月 12 日)延误肠穿孔诊断 72 小时以上最终导致感染失控2023 年 11 月 7 日-12 日,陈伟出现便血弱阳性+进行性腹胀(证据 9:护理记录第 15-18 页),符合肠梗阻早期体征。但院方:未按《术后护理常规》每小时监测肠鸣音(证据 10:护理评估缺失); 未及时行腹部立位平片(黄金诊断手段); 延误 72 小时方请普外科会诊(证据11:会诊申请时间戳11 月 13 日 10 点 50 分)。


综上,由于彭水县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错导致陈伟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第 1218 条,彭水县人民医院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过错严重性远超《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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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陈伟生前下乡扶贫的工作照


【庸医行为】“急性脑梗死”为何变为“肠穿孔感染”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院方过错构成双重责任转化:1、脑梗死初诊为可干预疾病(证据 13:入院 GCS 评分 14 分),但直接死因为肠穿孔感染(证据 14:死亡原因鉴定书)。根据最高法《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 16 条,医源性损害加重原发病的,医疗机构应承担加重部分责任。2、延误溶栓(违反脑梗指南)+欺瞒手术资质(违反《医师法》第 24 条)+ 肠梗阻监护失职(违反护理常规),过错参与度应达 60%以上(参照渝 05 民终 250 号判决)。


陈伟的死亡给死者亲人造成极大损失和精神伤害,陈伟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年收入 10 万元,证据 15:工资流水),院方过错致其死亡,近亲属丧失生活依靠。


未成年女儿陈玥(2009 年生)因父亲病逝罹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证据 16:心理咨询病历),学业成绩从年级前 30%下滑至后 50%(证据 17:学校成绩对比证明)。


母亲王吉玉(1943 年生)因丧子诱发“重度抑郁症”(证据18:精神科诊断书),现丧失自理能力需专人护理(证据 19:护理协议及支付凭证)。


妻子伍晓琴因为丈夫住院到死亡,精神崩溃,原工作受到影响,本就不高的薪水无力支持家庭开支;其子陈果自从父亲住院后不得不辞去工作到医院护理父亲,现仍然待业家中(证据 20:工作单位相关证明),收入锐减导致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


患者家属以及代理人认为: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临医鉴第 103 号),该鉴定书载明医方存在三项过错:1、术前评估不足(违反《介入手术操作规范》第 8 条);告知不充分(违反《民法典》第 1219 条);肠梗阻监护失职(违反《术后护理常规》)。过错关联性认定:明确医方过错与“升结肠穿孔延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书第 18 页)。2、责任比例重新主张:鉴定时患者尚未死亡,现陈伟最终出院报告确认“直接死因为肠穿孔感染”导致(证据 1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32 条关于补充鉴定的规定,原鉴定报告对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结论不适用于死亡后果。3、依据最高法《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 12 条,医源性感染致死且医方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比例应提至 50%-70%。4、与本案情节相近的“渝 05民终 520 号”案,因为医院过错叠加其责任承担由 40%判决为 60%。5、赔偿清单计算(按 50%责任比例测算)医疗费860000元;丧葬费55712元;死亡赔偿金1,04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500元;护理费74850元;营养费29940元;生活费29940元;住宿费6000元;误工费108553元;交通费13249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2377644元。


综上,为保护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患者家属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彭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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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陈伟在重症监护室


【律师观点】谁应该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负责?


文章写到这里,实在不想再写什么了,也不想再说什么了……让读者自己去评判陈伟到彭水人民医院就医,从生到死的经历,是怎么造成的?是谁,应该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负责?


如果我们每一个读者都亲自看到陈伟家属的现状……他们失去亲人那种痛不欲生、欲死不能的视频、抖音、图片资料……我们的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特别是政法部门的领导,是不是会有一丝丝、一丢丢的同情之心?是不是会觉得陈伟的死亡是非常的无辜?是不是会认为陈伟家属的诉求是理所当然的?是不是应该主动去处理好此事?给患者家属,以及关心此事的老百姓、乃至全国的热心网友一个说法?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但是,陈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与院方经过多次协商和解决,并惊动了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也没有得到处理,还多次引发情绪失控的吵闹……说明我们离和谐社会这个美好的愿望还是有一定距离。根据受害人和代理人所提供的文字、录音、视频资料来看,此事并不复杂,可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呢?这也折射出我们的一些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并没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个地方‘找个说法’”。而陈伟非正常死亡后,陈伟的家里人却在满身“悲伤”中 “体验”够了与院方一次又一次的医疗赔偿“拉锯战”。
和谐万事兴!全国人民都希望地方政府能深刻理解、全面贯彻“两会”精神,早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但是,对于已经惨遭某些披着合法“外衣”的“白衣杀手”,“偶尔”的一次医疗“失误”,就失去了一条年轻、正处于事业鼎盛期的陈伟来说,就等到那一天了……


对此,陈伟家属提出以下请求,一是要求彻查彭水人民医院在对陈伟的病情治疗过程中,故意以“专家”为借口骗取患者家属的信任,并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二是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院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165条、1181条之规定,院方应当对此承担患者家属提出的50%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希望彭水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解决本案争议,依法维护陈伟家属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因为此事而成为网络热点。


关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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