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昌市各职能部门就本人反映问题所做答复的意见
关于北城街道办事处的答复
在业委会与学校就小区管理权移交产生纠纷的过程中,业委会曾通过网络和书面方式数次向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社区报告(本人为业委会主任,报告由本人送达),河东社区未对业委会报告作出任何答复性意见,也未应业委会请求参与后续协调。在答复期间,北城街道办事处及河东社区未对投诉人进行任何调查取证,答复意见也未曾向举报人出示,其答复意见均来自被投诉人的单方陈述。
答复中未就“拒绝将生活垃圾清运费和污水沉降井清淤费用纳入物业费应当开支项目”作出合法性意见,未对“学校在物业费之外再收取12元/户/月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作出合法性意见,对此条投诉,事实上未做答复。
学校公布的2024年物业费金额中,明确列支了消防整改费,街道办未对消防整改费的实际用途进行核实,事实上,消防整改费仅用于学校及地下停车场,未涉及小区,因此,使用小区物业费开支非小区事务,属于非法行为。
学校仅以2024年物业费收支为基准,说明长期存在亏损,不具有任何合理性,无法证明十多年来物业费收支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街道办在未就物业费是否有结余(从2014年至2025年)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默认小区物业费长期亏损 不具有程序正当性,也不符合事实。
因此,对这一部分的答复内容,实名举报人表示不接受。
关于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答复
关于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展开面积被占用问题,由于涉及专业技术规范,本人不予置评,但广大业主均认为,事实已影响到小区消防安全。
关于“学校已和业委会、物业达成共识,签订移交情况说明”这一表述存在不实,本人就是业委会主任,在本答复出现于网络之时,业委会未与学校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
本人在实名举报中有电话联系方式,但本人未接到任何电话,声称诉求人电话号码有误,无法告知,此情况不属实。在回复中,明确提到“已现场告知诉求人”,这一回复内容不属实。
因此,对这一部分的答复内容,实名举报人表示不接受。
关于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
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本人,本人认同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作风,并对答复内容接受。
关于学校发布《告知书》及后期协商结果的意见
2026年1月15日,学校在小区内张贴并通过业主群发布《告知书》,现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没有对外收取名额转让费用,芳华学校是否收取各位业主名额转让费,各位业主自己很清楚。2010年10月20日,在原芳华学校办公室内(现龙眼井街蓝润泷门小区),本人向学校支付了第一次集资建房款(20万元整),同时,交纳了1万元的教师名额转让费。并且教师名额转让费是亲自交到赵校长手上的。在交款现场的人员有赵校长、她的大儿子、2名学校财务人员。当时,对方明确表述所出售房屋为全产权房,只是五年后才可以上市流通,涉嫌虚假宣传。
二、学校只收取基本建设费用。那么这个基本建设费用包括哪些成本项?应提供工程建设结算表、成本核算表或决算报告予以证明,由于成本明细没有公布,无法证明基本建设费用等于其后所称“购房合同中,每平方米4280元”,就此,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以证明“购房合同中,每平方米4280元”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小区居民使用光纤需要缴纳费用。小区在建设时,为配套用户光纤使用,支付相关费用96000元。此费用是电信公司收取还是其他任何单位收取?其收取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由于没有明确说明细节,也无缴纳凭证支撑,无法认定此表述的真实性。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小区建设时的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费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由开发商代缴后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若96000元属于此类费用,应在房价中体现,开发商不得再向业主单独收取。在通过房屋单价向业主转移成本的情况下,再以此为理由单独收取网络安装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嫌违规,所收费用应全额退还业主。
四、经查实,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向西昌市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开户费用400000元。据了解,自来水公司没有向学校收取所谓的水开口费用,在水表之前的安装费用是由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学校声称支付的40万元(暂时认定属实)费用应是房屋建设中的户表工程费用,即表后入户的安装费用,此费用属于房屋建设总费用中的一个分项,并由此进入房屋单价。在已通过房屋平方单价实现成本转移的情况下,40万元的户表工程费用与收取业主水开口费用不存在任何关系,再次列明此费用,并不能证明收取水开口费用行为的合法性,以户表工程费用解释水开口费用,是对业主的欺诈,企图将重复收费行为合理化。
五、向西昌市美日太阳能公司付款:406800元。经计算,单台太阳能采购价格为2991元,这一价格明显不符合当时市场价格,且作为团体采购行为,此价格真实性存疑,可能存在价格虚高。学校开具给业主的缴费收据上使用的名称是“太阳能维修基金”,学校在此并未对“太阳能维修基金”做出合理解释,“太阳能维修基金”的收费名称属于滥用法定概念的价格欺诈行为。
六、购房合同中,每平方米4280元。请学校解释“每平方米4280元”的合法来源,是否有成本核算报告为证?是否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
七、2024年物业费支出:420254.00元,见附表(含消防改造费用)。学校每年亏损。学校声称每年亏损,那么是否可以将历年物业支出项目明细全部罗列出来,让广大业主清楚是否真实存在亏损,到目前为止,物业费是否存在结余?2024年物业支出项下标注消防改造费用,据了解,消防改造仅针对学校和地下车库进行,并未对居民小区实施消防改造,那么,使用小区物业管理费开支学校消防改造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八、学校所建地下停车场与宿舍楼属于不同建设项目,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且地下停车场是占用学校球场地下空间,不属小区范围。西发改(2011)295号《关于西昌市芳华民族实验学校及幼儿园职工保障性住房立项批复》、西发改(2011)296号《关于西昌市芳华民族实验寄宿制小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在关于地下停车场权属的3种法律规定中,只有一种情形属于投资者所有,那就是项目建设需要单独立项备案,投资金额独立且未实现成本转移,停车功能独立且不服务于任何特定对象。而学校提供的这一说明,更加证明了地下停车场就是属于芳华苑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项目之一,地下停车场建设费用同样计入了芳华苑小区房屋建设总成本,公摊面积包括地下停车场面积。
整个小区共136户,且按12平方米计算,业主合计分摊面积也达1632平方米之多,请学校告诉我们业主,这1632平方的公共面积到底在哪?地下车库是否已经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之中?由于学校拒绝提供小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包括公摊表,成本核算表、决算报告等核心证据,致使地下停车场权属争议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学校关于停车场权属的说法于法无据。
九、《告知书》拒绝就生活垃圾清运费收取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拒绝将生活垃圾清运费和污水沉降井清淤费纳入物业费应当开支项的情况下,学校在物业费之外再收取12元/户/月的生活垃圾清运费,而西昌市环卫处实际收取的标准为7元/户/月。对此,学校发布的《告知书》未能进行回应。
十、根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九条,小区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线路等)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而非转移给学校。学校将其纳入自身名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产。
2026年2月19日,本人与西昌电力联系,学校只需要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西昌电力就可以在变压器后端为广大业主安装独立的一户一表,实现智能缴费和阶梯电价,智能电表费用由电力公司全额承担,只需要学校承担电气改造施工费用。
由于电力设备投入已进入房屋总成本,并通过房屋平方单价转移给业主,且通电属于房屋交付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建设方的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各业主提供一表一户计量。由于学校出于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让广大业主只能从学校购电,剥夺了广大业主获得阶梯电价的利益,并且度电成本高达0.65元,在十多年期间,业主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高昂电力差价,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这一行为的后果,因此,承担电气改造施工费用是应该的。
十一、根据不动产权证宗地图红线所示,学校存在持续侵占小区公用面积(违建设施均单方用于学校经营活动)的事实,严重地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后期的沟通中,学校未对违建、校车停放等事项做出让业主满意的答复。
十二、小区4台电梯存在不同程度的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急需对4台电梯进行全面、系统化的维修作业。在后期的沟通中,业委会要求学校在电梯移交前,对小区电梯涉及安全事项进行基本维修(估计费用在2万元左右),以确保电梯不丧失安全运行的基本功能。
2025年11月底,学校单方发布公示声称:基于相关规定,学校从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小区物业管理。在这一情况下,广大业主不得不立即行动起来,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实现电力分户,不受学校压榨,清理小区公用面积,确保小区安全,这是我们广大业主的两个核心诉求。遗憾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置投诉过程中,对这两个核心诉求均未能涉及,这也是对答复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本人作为芳华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团结全体业委会成员与学校就小区管理权移交进行了反复沟通和协调,力争能够顺利完成小区管理权移交,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本人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在麻辣社区提起实名举报,以争取小区管理权的顺利移交,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人坚信是非曲直自有公论,依法维权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恳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从执政为民出发,强力介入此事的解决,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表率。
意见递交人:杨周 13908152393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