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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船山区交通运输局
事实经过:
本人为遂宁市船山区保升镇和兴村1社村民。2025年,保升镇开展乡村公路扩建工程,需占用本人院坝1.5米。扩建前,房屋距离公路4米,扩建后仅余2.5米。
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有失公平,同路不同权
依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31条规定,村道建筑控制区应不少于3米,乡道不少于5米。目前本人房屋距离公路仅2.5米,已侵入法定建筑控制区。同时,新建道路与我家房屋存在1.5米的高低落差,这不仅使我家车辆无法驶入院坝,还致使家人出行极为不便。
同一路段已有两户村民因“距离太近”获得拆迁安置,但镇政府仅同意对本人按照80元/平方米进行“占地补偿”。当询问该两户拆迁的法律依据时,镇领导无法给出答复,仅称“他们让不开”。请问:难道2.5米的距离比“让不开”更安全?为何同样是因公路建设导致距离过近,有的按照拆迁政策处理,有的却按照低价占地处理?这是否属于选择性执法?
二、政府不作为,默许工程烂尾,利用群众施压
由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本人要求5万元综合赔偿或按照政策进行拆迁),自2026年2月2日起,保升镇政府工作人员拒绝出面协商,导致公路扩建工程停滞在本人门前,形成单车道,严重影响村民出行。
更为严重的是,镇政府对此采取放任态度,既不解决补偿问题以推进工程,也不出面疏导群众,默许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出行不便的怨气指向我家,造成“群众斗群众”的局面。这是否是在利用舆论对村民进行软暴力逼迁?
三、安全隐患突出,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5米的距离已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强制性标准,存在车辆失控撞击、视线盲区等重大安全隐患。镇政府既不愿意按照政策进行拆迁以消除隐患,又不愿意给予合理赔偿,仅以80元/㎡(甚至低于院坝重建成本)来打发,这是否是在纵容安全隐患的存在?
村民诉求:
1. 查处同路不同权问题:公开同路段已拆迁两户的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若符合拆迁条件,请按照同等标准对本人房屋进行征收;
2. 责令政府恢复谈判:要求保升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限期(3个工作日内)出面协商,不得再采取“躲猫猫”的方式,不得利用群众对村民进行舆论施压;
3. 如确认必须占地而非拆迁,请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包含院坝价值、房屋贬值、出行受限等综合损失),而非按照80元/㎡的征地标准。
现有证据: 现场照片、录音、协商记录。
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督促保升镇政府依法行政,停止利用群众矛盾施压的不当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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