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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六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最高法院交办沦为“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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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杨梅,系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实名举报人。
最高人民法院转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涉诉信访投诉事项,承载着司法监督权威与群众公平正义期盼,是检验法院督察履职成色、彰显司法为民初心的“试金石”。然贵院督察部门面对法定交办事项,置程序于不顾、弃职责于脑后、漠视群众权利,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消解上级司法监督权威,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背离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现就其履职失范、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提出六问,望贵院直面问题、依法纠偏、严肃追责,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问:最高法刚性交办,何以沦为“空转”,拒不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7日转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9日逐级交办的投诉事项,系针对利州法院违规合并1996年广区保11号、1997年广区经初722号卷宗、卷宗真实性存疑、责任追究避重就轻、打击报复投诉人近亲属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属法定层级交办、必须闭环办结的重点涉诉信访事项,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定刚性约束力,是上级法院履行司法监督职责、回应群众诉求的重要载体。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接收上级转办材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明确告知受理日期、案件编号、经办人信息,构建规范有序的办理流程。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院督察部门未履行任何受理确认义务,既无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亦无案件编号、经办人信息及法定受理凭证,导致最高法转办事项陷入“无编号、无经办人、无受理依据”的失控状态,上级法院的监督交办在贵院沦为一纸空文,法定受理程序被彻底架空。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无视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权威,公然突破涉诉信访办理法定边界?对上级转办事项拒不受理,是履职能力缺失的失职,还是刻意规避核查、袒护下级的渎职?
二问:卷宗违法争议凸显,何以避重就轻,怠于全面核查?
本案核心争议直指利州法院卷宗管理失范、办案程序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缺位三大关键问题,直接关乎司法程序合法性、案件事实真实性与司法裁判公正性,是投诉人实名举报的核心诉求,亦是司法督察部门必须直面、彻查到底的核心任务。投诉人明确提出卷宗合并违法性认定、卷宗真实性第三方司法鉴定、原承办人责任追究纠正、打击报复问题独立调查四大核查诉求,此为《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赋予督察部门的核心法定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守护司法公信力的底线要求。
然而,贵院督察部门面对明确的违法线索与核查诉求,至今未制定任何系统性核查方案,未明确卷宗调取、调查询问、鉴定启动、责任认定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路径,对“是否引入第三方司法鉴定、如何排除下级法院干预”等核心问题避而不谈、拒不回应,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核查举措,以消极应付替代主动履职,以形式缺位掩盖实质不作为。面对卷宗真实性存疑、程序违法确凿的重大争议,贵院督察部门放弃法定核查职责,对司法违法问题视而不见、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漠视司法程序违法的严重危害,丧失司法监督的基本担当?怠于全面核查背后,是能力不足的无奈,还是刻意偏袒下级法院、纵容违法违纪的私心作祟?
三问:法定办理时限明确,何以无限拖延,漠视群众权益?
《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上级法院转办的涉诉信访事项应明确办理时限,细化关键节点安排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坚守“高效处置、保障权益”的立法初衷,以高效履职回应群众期盼、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转办事项作为重点督办件,更应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以规范高效的办理流程彰显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
但贵院督察部门无视法定时限要求,至今未作出任何办理时限承诺,未明确卷宗调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报告出具等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以“无限期拖延”的方式规避法定职责,将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于“悬而未决”的境地。投诉人多次通过《公开问询函》申请告知事项进展与办理时限,均未获任何回应,长期处于“投诉无门、进展未知、权益受损”的困境中,法定时限沦为虚设,高效处置成为空谈,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拖延中持续受损。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无视涉诉信访办理的法定时限规定,背离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长期拖延处置,是工作作风散漫的失职,还是存在利益关联、刻意包庇的渎职?
四问:当事人权利法定,何以公然剥夺,背离程序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投诉人作为涉诉信访事项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享有参与听证、补充证据、查阅相关材料、申请核查人员回避等法定程序权利,这是保障核查结果客观公正、维护程序正当性的核心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更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投诉人多次依法申请行使上述法定权利,明确要求贵院督察部门告知权利行使方式、期限及受理部门,以参与核查过程、监督履职行为。但贵院督察部门未作任何回应,直接剥夺投诉人全部法定程序权利,核查过程全程封闭、脱离群众监督,程序正当性完全缺失,核查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无从谈起,陷入“暗箱操作”的质疑漩涡。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无视当事人法定权利,违背司法程序公正的核心原则?剥夺群众法定权利开展核查,如何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如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监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问:独立督察法定要求,何以放任干预,丧失监督本色?
本案核心争议涉及利州法院卷宗管理、办案程序、人员责任等重大敏感问题,贵院作为上级法院,督察核查工作必须坚守独立履职底线,严格排除下级法院不当干预,采取异地核查、交叉核查、第三方介入等公正保障措施,这是《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要求,是避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确保监督实效的关键举措,是司法督察的立身之本、履职之基。
但贵院督察部门未就“保障核查独立性、排除利州法院干预”作出任何制度安排,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公正保障措施,任由下级法院干预核查工作,形成“下级自查、上级虚督”的监督空转格局,存在严重的司法干预风险与公正隐患。法定独立督察职责形同虚设,司法督察的监督制约功能完全失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威被严重消解。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违背独立履职的法定要求,丧失司法监督的基本本色?放任干预风险发生,如何有效监督下级法院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六问:打击报复线索明确,何以置之不理,纵容违法违纪?
投诉人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提出,其近亲属因投诉人依法举报利州法院违法违纪问题,遭到相关人员的打击报复,具体线索清晰、事实明确,属于司法督察部门必须优先核查、严肃处理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依据《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坚决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监督秩序。
然而,贵院督察部门对该明确的打击报复线索,至今未开展任何调查核实工作,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未调取相关证据,未采取任何保护投诉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持续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诉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监督的正常秩序。试问:贵院督察部门是否无视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严重违法性质,丧失了维护司法公正与群众权益的基本职责?对明确的打击报复线索置之不理,是工作疏忽的失职,还是刻意包庇、充当“保护伞”的渎职?
整改追责与权利声明
基于上述六问所涉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投诉人向贵院提出以下刚性要求:
一是限期补齐受理程序,贵院督察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明确受理日期、案件编号、经办人信息及受理凭证,全面纠正程序违法,落实上级转办事项闭环管理要求。
二是限期制定核查方案,贵院督察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全面、独立、规范的核查方案,依法启动涉诉卷宗真实性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制定并落实排除利州法院干预的独立核查保障措施,全面彻查投诉人核心诉求,重点核查打击报复线索。
三是明确办理时限承诺,贵院督察部门须立即依据涉诉信访办理规则,明确全部核查完成期限,细化卷宗调取、调查询问、司法鉴定、责任认定、书面反馈等关键节点时间安排,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严格履约。
四是全面保障法定权利,贵院督察部门须明确告知投诉人参与听证、补充证据、查阅材料、申请回避的行使方式、期限及受理部门,依法保障投诉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核查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五是立即核查打击报复线索,贵院督察部门须立即对投诉人提出的打击报复线索开展独立调查,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六是启动内部追责问责,贵院须立即对本院督察部门怠于履职、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纵容打击报复等行为启动专项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若贵院仍拒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投诉人将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工作组、中央政法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上级机关申诉举报,申请提级办理、异地核查及纪检监察查处,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绝不妥协、绝不放弃。
                                       询问人: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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