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提供司法鉴定文书及核查相关鉴定真实性的公开函
致南充市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
本人姓名:何大才,身份证号:512930********0693,现就七里街道办事处在网络平台相关违规行为及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511108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10000675798073R)相关鉴定事项,发布本公开函,正式提出合法诉求如下:
一、向七里街道办事处提出核心诉求
你办在本人网络发帖的评论回复中,明确提及“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本人作出精神病相关鉴定”,但截至本函发布之日,本人从未见过该鉴定所出具的任何相关鉴定文书,也未参与过任何相关鉴定程序,未签署过任何鉴定相关确认文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正式要求你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提供该鉴定所出具的完整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加盖你办公章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该鉴定的委托主体、鉴定启动流程及鉴定结论使用依据。你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人的知情权,若逾期未提供或推诿敷衍,本人将依法向各级政务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追究你办相关责任。
二、向顺庆区司法局提出核查申请
现特向你局申请,对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相关鉴定事项依法开展核查,具体核查内容为:
1. 该鉴定所是否曾接受相关主体委托,就本人事项出具过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意见书;
2. 若该鉴定真实存在,核查其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检材是否经本人确认、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3. 若该鉴定不存在,核查相关主体虚构鉴定结果的相关情况,并依法责令其更正错误言论。
本人已留存你办在网络平台的回复截图(证明你办提及该鉴定),作为本次核查的关键佐证材料。恳请你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对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相关佐证
1. 七里街道办事处在网络平台提及相关鉴定的回复截图(附后);
2. 本人身份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四、声明
本人始终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本次公开函的所有诉求均基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若七里街道办事处、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存在虚构鉴定结果、违规使用鉴定结论、侵害本人知情权、名誉权的行为,本人将持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违规行为向社会持续公开。
特此函告!
申请人(本人签字):何大才 身份证号:512930********0693 联系电话:130****9592 发布日期:2026年2月5日
附:相关佐证材料(截图打印件/复印件) 1. 七里街道办事处网络平台回复截图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本人发帖内容附件
发布说明:本人个人信息相关复印件只限本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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