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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营山县司法局在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中履职不力的问题
现就县司法局在其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拒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相关问题,举报如下,相关事实清晰、责任明确,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一、未依法建立并执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监管职责落实缺位。县司法局作为其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法定业主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切实履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职责。但该局未及时建立上述机制,更未坚决执行相关要求,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放任不管、监管不力,在前期支付完人工费用后,对承包公司提供的用工名单未进行监督、核实,以至于承包公司以4.8万元一人的标准,伪造工资花名册,并以工资形式转给景某、李某等多人(实际未上班),套取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从源头埋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同时对于我们提出的打12345投诉电话,他们回应的是“在网上简单例行回复就行了,根本起不了约束作用”,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二、双重身份履职缺位,刻意推卸法定责任,导致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县司法局既是该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肩负着项目管理、款项支付、权益保障等主体责任,同时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治宣传、矛盾化解、依法履职的法定职责,本应主动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规范工资支付流程,妥善调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但该局却背离双重职责要求,不仅未积极履行督促、调处义务,反而以“需找施工单位打官司”“项目未完成审计”“自身没有监管职责”等不合理理由,刻意规避、推卸自身法定责任。截至目前,该局业务用房未完全通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近1年多时间,但周骏民、蒋君海等3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8万元左右的欠款仍未结清,农民工多次讨要无果、求助无门,该局的慢作为、不作为,消极应对、敷衍塞责,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直接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未结清工程款项且未履行监管义务,拒不落实工资清偿监管责任。目前,县司法局仍未完全结清该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同时未依法履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清偿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论是进行分包还是转包,转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县司法局依法应当监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责任,但该局对此视而不见、拒不履职,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推动工资清偿工作,属于拒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乱作为、不作为行为,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综上,作为守法公民,我们没有采取拉横幅、聚众讨要欠款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坚持用正规、合法的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也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介入调查,督促县司法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限期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并对其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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