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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2002)871号案:20年沉冤待雪,95万“空判”拷问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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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871号案:20年沉冤待雪,95万“空判”拷问司法公正

#四川麻辣社区 #司法监督 #绵阳游仙法院 #错案申诉 #借款纠纷 #司法公正

一、以公开破迷雾,为正义求真相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的“防腐剂”,更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一份判决与庭审证据公然相悖,当**“贷款一分未到账,却被判全额偿还”**的荒诞结论成为定案,当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全程疑点丛生、程序失范,我们唯有将全部案卷公之于众,让阳光穿透司法暗角,让全国法律同仁、社会公众共同评判——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借款纠纷案,究竟是依法裁判,还是枉法误判?

    今日,我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全文公开本案民事判决书、两次完整庭审笔录、全套核心证据,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员额法官,各大法律院校专家教授、法学权威,以及所有坚守法治信仰的人士发出郑重请求:
    请以专业视角、公正立场,对本案进行全面复盘、依法评议,查明当年独任审判员何炯的审理是否合法、是否坚守底线,还事实以真相,还当事人以公道!

二、核心铁证:95万元贷款,从未实际到账!

1999年12月28日,原告绵阳市游仙区沉抗信用社与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5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设备,并办理抵押。
2002年,信用社起诉还款,审判员何炯独任审理,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判令煌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但本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不可撼动的真相:
沉抗信用社根本未按合同发放95万元借款,所谓“借款”纯属子虚乌有,法院却罔顾事实,作出全额偿还判决,这是彻头彻尾的“空判”!

1.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完全背离
借款用途是“购买设备”,信用社却当庭自认:95万元并未发放给煌恩公司,而是单方直接抵扣所谓旧债,属于“以贷还贷”。
但该行为无任何煌恩公司书面同意,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一分钱。
2.银行流水铁证如山:贷款从未转入被告账户
庭审中,煌恩公司提交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借款借据等核心直接证据:
借据虽标注“款项已转入你单位存款账户”,但账户流水清晰证明——
95万元从未进入煌恩公司任何账户!
沉抗信用社自始至终拿不出任何转账凭证、放款记录。
3.判决认定与庭审事实严重冲突
法院判决认定“转贷行为合法有效”,但庭审笔录明确记载:
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始终坚决否认同意以贷还贷,反复强调:
“合同目的是买设备,不是还旧债”
“95万元根本没到账”
法院却无视被告抗辩与客观证据,直接采信信用社单方说法,将“未实际发放的借款”强行认定为“合法债务”,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三、审理疑点重重:独任审判员何炯,是否依法公正?

(一)证据采信极端不公,公然偏袒原告

1.对煌恩公司提交的账户流水、借款借据等直接证明“贷款未到账”的核心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且不说明任何理由;
2.对信用社提交的结息凭证、保证书等间接材料,法院却直接当作“转贷经同意”的依据;
3.信用社无法提供放款凭证、转账记录,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法院却强行推定其已履行放款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严重违法。

(二)法律适用公然错误,违背法律与司法解释

1.依据《合同法》第201条: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拒绝还款。
本案信用社根本未放款,属根本违约,法院却拒不适用该法条,反而判令全额还款。
2.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贷还贷必须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本案无任何书面同意证据,法院却认定“转贷合法有效”,公然违背司法解释。
3.判决所引用条款,均以“贷款人实际放款”为适用前提,本案完全不满足前提,属于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三)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独任审判失范

1.本案标的95万元,涉及企业生死存亡,争议巨大,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却由何炯一人独任审判,程序违法;
2.庭审中,被告多次提出关键抗辩,审判员不组织充分辩论,不对核心问题审查,草率定案;
3.判决书出现多处明显笔误、年份缺失、表述混乱,文书制作极不严谨,反映审理过程敷衍、粗糙、不负责任。

四、20年沉冤:司法公正,从没有“过期”一说

本案判决作出至今,已整整20年。
20年间,煌恩公司因这份错误判决,背负巨额莫须有债务,企业彻底垮掉,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心俱疲、权益遭受毁灭性损害;
20年间,我们从未放弃法治信仰,持续申诉、信访、反映情况,却始终未能得到公正纠正。

但我们始终坚信:
司法公正没有时效,错误判决必须纠正!
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的判决,不仅毁掉一家企业、一代人的心血,更直接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法治尊严。

当年审判员何炯的审理,
究竟是业务能力低下导致的荒唐错判,
还是另有隐情、刻意枉法?
为何在证据确凿、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作出如此离谱的判决?
这些疑问,必须通过公开、监督、再审,给出明确答案!

五、郑重呼吁:以公开促公正,让正义永不缺席

1.呼吁全国法律界同仁公开评议
恳请各级法院法官、法学专家、律师、法律从业者,仔细审阅本案全套材料,从专业角度剖析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发表专业意见,为纠正错案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2.呼吁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再审
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重大疑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再审复查,彻底查明事实,坚决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呼吁社会公众与媒体监督支持
欢迎广大网友、媒体朋友关注转发,让更多人看清这份“空判”的荒诞与危害,以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真正看得见、摸得着!

司法公开,是我们唯一的诉求;
公平正义,是我们不变的信仰。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司法公开的强力监督下,
任何错误判决都无处藏身,
任何司法不公都终将被纠正!

我们等待着,
等待法律给出公正答案,
等待迟到二十年的正义,不再缺席!

附:本案核心材料(全文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1.(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全文)
2.2002年11月18日第一次庭审笔录(全文)
3.2002年11月21日第二次庭审笔录(全文)
4.本案核心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户流水、结息凭证等

万分感谢所有关注、支持、转发本案的朋友!
正义路上,感恩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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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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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2-25 06: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致今二十多年,枉法判决犯罪事实清楚,为什么游仙区委区政府、区法委、人大、法院坚持不纠错???
这里面有多少猫腻???是谁在充当黑保护伞???
发表于 2026-2-2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监督,您反映的问题我行已收悉,因涉及时间久远,我们需要时间核查历史资料,将尽快给您答复。建议您通过私信或我行客服热线(0816-2196633)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沟通。我行将竭诚为广大客户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2-27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回复。
相关事实清楚,头上的虱子是摆着的!
希望认事不认人,不要官官相卫,
想遮是遮不住的……。
请拿出诚意来尽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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