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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沙坝村【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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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平头乡沙坝村村民何启龙,生份证号512926XXXX0409251X,联系电话153XXXX7099
—、关于本村九组口粮田,被违规建房问题
我村九组口粮田约30亩,以土地承包为名。实际被用于建设高楼大厦。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农田违规建设房屋。未公示征地及用地审批手续,未对村民进行合理补偿和说明,严重侵害村民土地权益。
1.该地块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合法手续;
2.该用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一款;
3.对违规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依法处理,保障村民口粮田安全。
二、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特团供养(五保)问题
我村残疾人数量较多,多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条件、却因未到年龄无法享受特困供养(五保)待遇。根据相关政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只要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应当纳人特困供养。
1、明确残疾人享受特困供养的具体政策条款和认定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依规纳入特困供养,落实相关保障待遇。
三、关于村级财务账目长期不公开问题
本村账目收支从未向村民公布,重大收支、集体资产.项目资金等情况群众均不知情,违反村务公开相关规定,村民无法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财务必须定期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恳求责令村委会限期全面公开历年财务收支明细、集体资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以上三项均为村民合理合法诉求,恳求各级领导重视民生,秉公核查,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早日给予公正,明确的答复。
此致
敬礼!
反映人:何启龙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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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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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平头乡人民政府

  关于“沙坝村”问题的回复

  “说爱不爱3”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平台反映的“沙坝村”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沙坝村九组地块用地及建设问题

  您反映的该地块建设项目,属于四川省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配套项目,建设内容为平头乡农事服务中心、烘干房、农机停放机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该项目由南充常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用地经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测绘、踏勘核验,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用地性质、建设用途均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规建房等问题。

  二、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

  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摸排,我乡未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的人员。

  三、关于村级财务公开问题

  我乡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村级所有财务开支必须落实“四议两公开一审核”关相工作流程,全年账务收支每季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依规公示。经核实,沙坝村已按相关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了定期公示公开。

  感谢您对我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蓬安县平头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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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 1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耕地违规建房(核心:土地管理类)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正)

- 第2条:禁止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

- 第37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44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心:耕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审批)

- 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退还土地、拆除、罚款)

- 第78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 第82条: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规/规章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 第51–53条:细化违法占地处罚标准(耕地每平方米800–1000元罚款等)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38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



二、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核心:社会救助类)

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修订)

- 第14–18条: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内容、申请与审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特困供养范围与政策导向

部门规章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最核心)

- 第4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应当纳入特困供养

- 第5条:无劳动能力认定(含: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 第6–8条: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



三、村级财务不公开(核心:基层自治与村务公开类)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修正)

- 第35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集体资产、项目资金等必须定期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 第36条:村民有权监督村务公开,对不公开或公开不实的,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责令依法公布

法规/规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明确财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监督与责任追究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范村级财务核算与公开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与监督



四、通用维权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可申请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侵害权益的行政行为可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可向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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