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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吕建春,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听力二级重度残疾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锦屏镇石板社区(原两路乡新庙子村),身份证号:512926197402141719,联系电话:18664046640(因听力残疾人,请短信回复)
被申请人:蓬安县民政局、蓬安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自即日起,严格按照蓬安县当年全额低保标准,足额、按时发放申请人低保金;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补齐自申请人办理低保以来,所有被克扣、停发期间的低保差额款项。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系听力二级重度残疾人,现年52岁,单身无子女、无任何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捡废品维持基本生活,经济条件极其困难。
2、申请人自十多年前起,即在原两路乡新庙子村依法办理低保手续,自身残疾、无赡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情况,完全符合国家及蓬安县全额低保的全部条件,被申请人对此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
3、自申请人办理低保以来,被申请人始终未按照蓬安县当年全额低保标准足额发放低保金,长期存在克扣行为。近两年每月仅向申请人发放220元低保金,此前发放金额更低,均远低于蓬安县同期全额低保标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4、数年前,申请人返回蓬安县民政局办理相关事务时,意外发现低保系统中已无本人名额,才得知被申请人在未进行任何电话告知、未出具书面通知、未说明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注销了申请人的低保资格并停发低保金。申请人当即通过发帖等方式反映问题,与乡村干部沟通时,对方仅以“申请人不在家、无法审核”作为停保借口,该理由既不符合低保管理相关规定,也无任何政策依据。后经申请人与乡村干部激烈争执,对方才主动为申请人恢复低保资格,此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自身擅停行为违法。
5、低保资格恢复后,被申请人仅恢复发放低保金,对停发期间的全部低保金至今未予补发,且仍继续按照不足额标准发放,未纠正克扣低保金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反映,寻求解决途径,但始终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问题一直拖延至今。
综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符合全额低保条件,却长期克扣低保金,且存在未告知即擅自停保、拒不补发停发款项、信访后拒不纠错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低保管理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蓬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此致
蓬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吕建春
日期:2026年3月24日
备注:本人已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邮政信函邮寄及掌上复议平台双渠道提交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目前掌上复议系统显示未接收,现公示申请书原文,恳请蓬安县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及时查收、审核并依法受理。本人为听力二级残疾,日常沟通不便,相关受理通知、审理进展及答复意见,请务必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本人联系电话18664046640,盼依法公正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蓬安县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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