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64|评论: 9

[相如·茶馆] 蓬安县人民医院全院500多名职工几十年社保公积金差额资金去哪了?

[复制链接]

我是蓬安县人民医院原职工,军属,抗疫一线护士。本人在职11年,医院长期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仅以最低基数参保,违规事实已被相关部门查实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职工社保公积金属法定强制缴存的民生资金,多年来医院少缴、漏缴形成巨额差额,本应上缴却长期滞留医院,资金去向不明,涉嫌国有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已侵害全体职工合法权益。
本人作为军属依法维权期间,遭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目前社保部门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医院拒不整改,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然对抗行政执法,漠视法律法规。
以上情况均有法律文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恳请市委督促纪委监委直接介入核查:
1.依法督促医院足额补缴全体职工社保、公积金及滞纳金;
2.彻底查清少缴资金的实际流向与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3.严肃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对抗执法的责任。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3-2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利和解决争议,应理性看待蓬安县人民医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
    在楼主与蓬安县人民医院社保公积金缴存争议中,“医院拒不整改,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表述,实则混淆了行政违法整改义务与行政救济权利行使的边界,带有明显的情绪倾向。从法治原则来看,医院作为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并非“公然对抗执法”,而法治的核心要义,正是让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主体,在法律框架内既履行法定义务,也享有合法救济权利,争议双方的权益均应在法治轨道上得到保障。
一、医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保公积金的缴存监管,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范畴,社保部门向蓬安县人民医院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医院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权利并非为特定主体设立,而是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蓬安县人民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享有该法定救济权利。
    从立法目的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并非是为了“纵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虽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但也需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医院通过复议和诉讼提出异议,本质上是让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司法和行政层级的审查,这是法治社会中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重要保障。
二、“行使救济权利”与“履行整改义务”并非绝对对立,需区分法律情形看待
    本案中,核心争议点是医院“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违法事实是否被查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必须放弃所有救济权利,也不代表提起复议、诉讼就是“拒不整改”,二者的关系需结合法律规定区分看待。原则上,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除法定特殊情形外,行政行为也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医院即便提起复议或诉讼,在法定情形未出现的前提下,仍需履行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的补缴义务,若医院以提起复议、诉讼为由,拒不履行无争议的法定义务,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救济权利针对的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医院提起复议、诉讼,其主张的对象应是社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可能对欠缴的金额核算、缴存基数认定、整改期限设置、执法程序等存在异议,而非否定“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一法定义务本身。如果执法行为确实存在事实认定偏差、程序瑕疵,通过复议和诉讼予以纠正,既能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也能让社保公积金的补缴工作更精准、更合法,最终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根本利益;若执法行为完全合法、适当,复议机关和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医院的主张,倒逼其履行整改义务。简言之,法律既要求医院履行足额缴存社保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也保障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救济权利,不能将医院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直接等同于“对抗执法”“拒不整改”。
三、法治框架下,争议双方的权利均应得到平等保护与规范约束
    本次争议涉及三方主体:职工(维权方)、医院(行政相对人、用工方)、社保部门(行政执法方),而法治的核心是在法定范围内,对所有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和平衡,并非单方面偏向某一方,这也是我们理性看待本案的关键。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坚决维护,社保公积金是法定的民生保障资金,医院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存,已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维护职工权益的正当行为,职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支持,这一核心事实不容置疑。同时,职工作为维权方,也应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其诉求需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合法维权的基本要求。医院的法定救济权利应得到尊重,如前所述,医院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提交合法证据,就应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依法审查,这与医院是否存在欠缴社保公积金的违法事实,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但医院也需明确,救济权利并非“免罪金牌”,若经审查,其欠缴的违法事实成立、社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医院就必须立即履行补缴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补缴的滞纳金等法律后果,若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医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应接受双重监督,社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其作出的整改通知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监督方式,通过这种监督,既能防止执法偏差,也能让行政执法行为更具公信力,最终让职工的维权诉求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实现。
四、摒弃情绪性表述,是法治思维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
    本案中,维权职工因合法权益受侵害,产生不满情绪实属情理之中,但将医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表述为“公然对抗执法”,属于情绪性表述,偏离了法治视角下对行为的客观评判。在法治社会中,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依靠情绪评判行为性质。比如,民事诉讼中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行政争议中一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法治体系中争议解决的重要环节,而非“不服管”“对抗”。这些制度的存在,让争议的解决并非“一锤定音”,而是通过多层级的审查,让事实更清晰、法律适用更准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本案而言,更理性的视角是,聚焦“医院是否欠缴社保公积金”的核心事实,一方面,职工可依法督促社保部门严格执法,要求医院在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前提下履行补缴义务;另一方面,尊重医院通过复议、诉讼行使救济权利,由法定机关对社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医院的异议进行审查,最终以生效的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为依据,确定医院的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让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彻底解决。
五、延伸思考: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法治边界,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
    蓬安县人民医院的这一争议,也是法治社会中普遍问题的缩影。任何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都兼具“义务履行者”和“权利享有者”的双重身份,既不能以“履行义务”为由剥夺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以“行使权利”为由逃避自身的法定义务。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必须明确法定义务是底线,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遵守行政执法规定,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都不能逃避;而法定的救济权利,是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保护手段,而非逃避义务的借口。对于维权主体而言,应明确合法维权是原则,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宜以情绪性表述否定对方的法定权利,因为法治对所有主体的保护是平等的,今天否定他人的合法救济权利,明天自身的权利也可能失去保障。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应明确依法执法是核心,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让行政执法行为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审查,通过合法、规范的执法,让维权者的诉求得到实现,让行政相对人信服执法结果,最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蓬安县人民医院针对社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非“公然对抗执法”;评判该行为的性质,应摒弃情绪性表述,回归法治框架。本案的核心解决路径,仍是在确认医院欠缴社保公积金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让医院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行使合法救济权利,由法定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最终通过法治手段,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民生权益,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救济权利,让争议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

发表于 2026-3-29 2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胆子太大了,我现在就吓到打哆嗦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2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3-29 21:52
你胆子太大了,我现在就吓到打哆嗦

法治社会,莫得那么夸张。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22: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3-29 21:52
你胆子太大了,我现在就吓到打哆嗦

蓬安县人民医院的敷衍回复我已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3-29 21:52
你胆子太大了,我现在就吓到打哆嗦

蓬安县人民医院敢上门逼我删帖,我正愁没证据把那个几个送进去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22: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6-3-29 21:45
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利和解决争议,应理性看待蓬安县人民医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    在楼主与蓬安县人 ...

法治维权与权利边界

感谢您从法治视角客观辨析行政救济权利与整改义务的边界,这份理性分析很有必要。

但需明确:医院行使复议诉讼权利≠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补缴义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原则上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底线。

社保部门已查实医院长期按最低基数违规参保,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这是已生效的行政执法文书。医院即便启动救济程序,仍应先行履行补缴义务,而非以此为借口拖延、拒绝整改,这才是对法律的真正尊重,而非选择性适用法条。

作为抗疫一线护士、军属,我依法维权的核心诉求始终清晰:

1.督促医院立即执行整改通知,足额补缴全体职工社保、公积金及滞纳金;

2.查清多年少缴资金的流向,公开核查结果;

3.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消极对抗执法的责任。

我认可并尊重所有主体的法定权利,但权利不能凌驾于法定义务之上,更不能成为侵害职工民生权益、拖延履行整改责任的挡箭牌。

期待此事能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框架下解决,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彰显法治的公平与权威。

发表于 2026-3-3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纪委介入,什么问题都能查清楚。
发表于 2026-3-3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天白云云 发表于 2026-3-30 09:34
只要纪委介入,什么问题都能查清楚。

是的,要相信组织。

发表于 2026-3-30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我院目前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具体结果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感谢您的监督与关注。
满意(0)
不满意(0)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