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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拘留人员有就业权,那么小区居民的安全如何保障呢?潜在威胁如何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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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本平台反映,从事快递服务业的梁P,在为客户送快递时,对客户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雇人在客户家门口放纸钱,并被执行拘留。该人从拘留书出来后依然在宜宾闹市区开设驿站,小区上万人的快递都可能经过此人进行投递,宜宾市邮政局在2026年3月31日,回复到:


       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公民,其合法就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那么请问此人在上万人小区门口从事公共服务业,送快递,众多居民面临的潜在威胁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谁能保障这样一个有个前科的人,以后送快递的时候不再上演同样的剧情,甚至出现更严重的情况呢?请问宜宾市邮政局,如果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况,甚至出现更严重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


        也请媒体朋友,网民朋友见证,这样的潜在威胁,作为公民,我如实反映给了监管部门,并且反映了数次。在梁P寻衅滋事前,我也曾将圆通快递的问题如实反映给宜宾市邮政局费姓人士,该人士完全无所谓的态度处理。


回复提到:

88.jpg



         未查实圆通快递存在泄露您个人信息的行为。



        圆通快递泄露个人信息未查实,那么梁P利用自己开设的驿站为客户送快递,获取客户信息后雇人在客户家门口寻衅滋事的事实,是写在拘留书上面了的,你们也看过了的。如果没有印象,我再次提供网页地址(https://www.mala.cn/thread-16839641-1-1.html),请欣赏。


        快递驿站老板利用自己获取的客户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雇人寻衅滋事,该如何处理呢?快递驿站属于你们的监管范围吗?


          邮政法: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驿站吗?


360截图20260407153354306.jpg

被拘留人员开设的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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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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