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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文白话翻译
(原文为清咸丰九年(1859 年)农历六月丁卯日,咸丰皇帝针对戊午科场案发布的最终处决上谕,出自《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五,是清代最轰动的科场舞弊案的核心判决文书)
皇帝下谕旨说:
今天,怡亲王载垣等人上奏了《会审科场案内被革职的大员、被革职的官员,拟定罪名、先审结部分涉案人员》的奏折。我仔细审阅了奏折内容,反复核查审定案情,有一些话,不得不给朝廷各位大臣明明白白说清楚。
科举是国家选拔人才的最高规格大典,串通舞弊的行为,律法规定得极其严厉。历来主持科举考试的大小官员,从没有敢以身试法、轻易触犯刑律的。
没想到柏葰身为一品大员,竟然辜负皇恩、藐视国法,到了这个地步!
柏葰官居大学士,在内廷御前任职多年,还当过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而且是科举进士出身,怎么会不知道科举的铁律?
竟然因为家丁的请托,就敢违规撤换考生试卷!如果他的家丁靳祥还活着,用刑审讯,怎么可能不把全部内情都招出来?既然有现成的律法可以遵循,我也不想做过分的处置。但就他自己招供的情节,反复核查,就算情有可原,国法也绝不能宽恕。想到这里,我忍不住落泪。
柏葰,按照王大臣拟定的罪名,立即处斩!派肃顺、赵光前往菜市口刑场,监督行刑。
被革职的翰林院编修浦安、被革去举人头衔的罗鸿绎、被革职的兵部主事李鹤龄,全部按照律法判处斩立决,以儆效尤。
副考官、户部尚书朱凤标,对于柏葰在考场内撤换试卷的行为,既没有当场核查询问,考完出考场后也没有立刻上奏弹劾。
如果按照旧例,知情徇私隐瞒,就应该直接治罪;就算只是失察,也应该严加审讯。但看他的供词,确实没有知情舞弊的情节,料想朱凤标也不敢公然徇私放纵,从宽处理,立即革去全部官职。
同考官、被降调的翰林院编修邹石麟,为被革去举人头衔的平龄违规更改朱卷,实在是违反律法,革去官职,永远不准再做官。
还有磨勘试卷时查出的、需要查办的举人余汝偕等十二人,以及同考官徐桐、钟琇、涂觉纲、何福咸,对读官鲍应鸣,应受的处分,交给礼部按照科举条例拟定罪名上奏。
至于考生墨卷里更改 “马丞” 字样的舞弊情节,是不是由考场外帘人员传递泄露的,命令本次乡试的监临官明白回奏。
奏折里另一片提到的、还没到案的谢森墀、熊元培、李曰华三名涉案人员,命令江苏巡抚立刻派人火速押解到京城,归到本案里审讯。
今后科举大典,主持考试的官员都应该洁身自好、杜绝请托舞弊,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应该自重品行、爱惜名声,不要再走拉关系、走后门的老路。我这次严格执法、严惩舞弊,正是为了维护读书人的风气,朝廷里的各位大臣,应该能明白我的苦心。
二、核心注释(学术级,可直接入论文)
1. 案件核心基础信息
案件名称:咸丰戊午科场案,清代三大科场案之首(另外两起为顺治丁酉科场案、康熙辛卯科场案),也是中国科举史上惩处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舞弊案。
案发时间:咸丰八年(1858 年)顺天府乡试,本谕旨为咸丰九年(1859 年)农历六月丁卯日发布,是案件的最终死刑判决,当日柏葰等 4 人在菜市口被处斩。
核心性质:清代唯一一次将正一品大学士(宰相级) 因科场舞弊处斩的案件,打破了 “刑不上大学士” 的官场惯例。
2. 关键人物注释
表格
人物 身份 涉案情节与结局
柏葰 蒙古正蓝旗人,道光六年进士,时任文渊阁大学士(正一品)、军机大臣,戊午科场顺天府乡试正主考官 因家丁靳祥请托,违规将落选考生罗鸿绎的试卷替换进中举名单,是本案核心人物。最终被处斩,成为清代唯一被斩的一品文官。
载垣 怡亲王,咸丰朝顾命八大臣之首,本案主审王大臣 牵头会审案件,拟定柏葰等人的罪名,是咸丰帝倚重的宗室重臣。
肃顺 郑亲王端华之弟,时任户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咸丰朝核心改革派 力主严办科场舞弊,是本案推动重判的核心人物,奉旨监斩柏葰。
靳祥 柏葰的贴身家丁 本案舞弊的核心中间人,为罗鸿绎牵线搭桥、传递条子,案发后被捕,在狱中病死,因此谕旨中提及 “若使靳祥尚在,加以夹讯,何难尽情吐露”。
罗鸿绎 广东肇庆籍乡试考生,兵部主事李鹤龄的同乡 本案核心舞弊考生,通过行贿、递条子违规中举,最终被处斩。
李鹤龄 时任兵部主事 为罗鸿绎牵线搭桥,向同考官浦安传递舞弊条子,最终被处斩。
他四处活动,并在考试前拜访了同乡、兵部主事李鹤龄,请教“潜规则”。李鹤龄为了二百两银子,指示罗鸿绎在考卷中加入暗语。之后,他把这个暗语透露给考官浦安,以便浦安特别照顾
浦安 翰林院编修,戊午科场同考官 收受贿赂,为罗鸿绎的试卷向主考官柏葰说情,最终被处斩。
朱凤标 户部尚书,戊午科场副主考官 因失察舞弊,被革职,后官复原职,最终官至体仁阁大学士。
平龄 满洲旗人,乡试中举考生
本案导火索:身为优伶(戏子),按清代律法不能参加科举,却违规中举,引发御史弹劾,案发后病死狱中。
3. 清代科举制度核心术语注释
掄才大典:清代对乡试、会试的官方尊称,意为 “选拔国家栋梁的最高规格典礼”,是清代文官体系的根基,律法对舞弊行为的惩处极严。
交通舞弊:科举专用术语,指考生、考官、中间人之间串通勾结,以行贿、递条子、换试卷等方式违规中举的行为,清代律法中属于 “斩立决” 级别的重罪。
墨卷 / 朱卷:清代乡试防舞弊核心制度:考生亲笔写的试卷叫墨卷,收卷后由誊录官用红笔全文誊抄,叫朱卷,考官只能看朱卷阅卷,避免考官认出考生笔迹徇私。柏葰、邹石麟的核心舞弊行为,就是违规更改、替换朱卷。
闈中 / 闈場:即科举考场(贡院),乡试期间考场全封闭,考官入闱后不得与外界沟通,内外帘隔绝,是防舞弊的核心规则。
內簾 / 外簾:乡试考场的核心隔离制度:
内帘:主考官、同考官(阅卷官),负责阅卷、定名次,入闱后全程封闭;
外帘:监临、誊录、对读官,负责试卷收管、誊抄、核对,不得与内帘考官私自沟通。
磨勘:清代科举复核制度,乡试放榜后,礼部必须组织官员对所有中举试卷逐一审阅,检查是否有文理不通、舞弊、违规修改的情况,是科举的最后一道监督关口。
斬決 / 斬立決:清代死刑最高级别,即判决后立即执行,区别于斩监候(现代死缓)。
市曹:清代京城官方刑场,即北京菜市口,清代斩刑犯人均在此处行刑。
4. 案件历史意义
反腐力度空前:本案共追责 91 人,其中 5 人处斩、3 人充军、7 人革职、16 人降级、38 人罚俸,彻底肃清了清代中后期愈演愈烈的科场舞弊风气?。
晚清政局转折点:本案是咸丰朝肃顺等改革派,打击保守派旧官僚集团的核心事件,深刻改变了晚清朝堂的权力格局,为后来的辛酉政变埋下了伏笔。
科举制度标志性事件:此案是中国科举史上,对高官舞弊惩处最严厉的一起,充分体现了清代科举制度 “防舞弊、重公平” 的核心原则,是研究清代科举史的核心史料。
这段出自咸丰九年四月乙酉日,是戊午科场案第二批重判的上谕,主要判程庭桂、程炳采父子,比杀柏葰那道稍晚)
一、白话翻译
乙酉日,皇上亲临勤政殿,召见惠亲王、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兵部尚书陈孚恩,以及军机大臣穆荫、匡源、文祥。
皇上谕令说:
去年顺天府乡试发生科场舞弊案,经朕特派亲王大臣审理定罪,在今年二月已经下旨将柏葰等人分别惩办,并向朝廷众臣公开宣布,让大家都明白朕的用意。
今天根据载垣等人上奏:科场案内审理清楚的被革职大员、官员等拟定罪名一折。
科举是国家选拔人才的大典,考官与考生如果有串通请托、买通关节等舞弊行为,查实一律判斩决,条例本来就极其严厉,不能以是否最终考中,来区分既遂、未遂。
本案中已革职的工部候补郎中程炳采,在他父亲程庭桂进入考场后,竟敢公然接收舞弊条子,交给家人胡升转送进考场内,这已经属于串通关节,情节罪名极其重大,怎么能以是否考中强行区别?
程炳采依照亲王大臣所拟,立即处斩。
已革去二品顶戴的左副都御史程庭桂,身为考官,对儿子转送关节条子不揭发检举,存心蒙蔽朝廷已经很明显。虽然他收到的条子没有让考生考中,但串通行为已经完成,证据确凿,就算立刻判斩决,也是罪有应得。
只是念在他儿子程炳采已经被判死刑,情形实在可怜,如果把他也处以重刑,父子一同斩首,朕内心实在不忍。
程庭桂加恩免死,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这是朕法外施恩,并不是从死罪递减,也不是因为他收了条子没让人中举才从轻发落。
那些递送关节条子的谢森墀等人,本应依照科场专条判处死罪,但与已经正法的罗鸿绎等人情节尚有区别。
工部候补郎中谢森墀、恩贡生捐纳国子监学政学录王景麟,均革职。
熊元培革去附贡生,同已革候补郎中李旦华、已革候选通判潘敦俨、已革翰林院庶吉士潘祖同、已革刑部候补员外郎陈景彦,此前在二月已经加恩免死,现依照所拟,一律发往新疆效力赎罪。
李旦华的父亲、前任刑部侍郎李清凤,现在原籍病故。
由该部查明:如果李旦华家中还有其他兄弟,就在百日孝满后起解发配;如果家中没有次子,等他安葬父亲后再行发配。
降调湖南布政使潘铎,平时教子无方,交由吏部议处。
其他应议处的监临、监试、稽查官员以及内外帘办事官员、负责搜检的王大臣,由礼部按照科场条例,据实查明各人职责,应得处分,详细开列官职姓名上奏,再降谕旨。
载垣等另片奏称:没能查出冒名顶替的人,请旨议处。
载垣、端华、全庆、陈孚恩,交由宗人府、吏部照例议处。
至于科场本来就有专门律例,刑部拟定程庭桂等人罪名时,不依照科场专例,反而拿以往旧案用 “既遂、未遂” 来比照量刑,实在不合体制。
传旨对刑部申饬斥责。
科场一案前后所降谕旨,立即补入礼部、刑部则例,永远遵行,不必等到修纂法典时再续入。
将此谕旨通告全国。
二、重点注释(学术可用)
1. 时间与背景
时间:咸丰九年(1859)四月乙酉日
案件:戊午顺天科场案第二批判决
上一波是二月杀柏葰、浦安、罗鸿绎、李鹤龄
这一波重点判程庭桂父子案,也是科场大案核心部分
2. 关键人物注释
程炳采
考官程庭桂之子,公开在考场外收条子、递进场内,情节极其恶劣,判斩立决。
程庭桂
左副都御史、顺天乡试同考官,明知儿子递条子不举报,本应斩决,咸丰 “法外施仁”,免死发军台。
谢森墀、王景麟、熊元培、李旦华、潘敦俨、潘祖同、陈景彦
都是送条子、跑关系的官员或士子,免死发新疆。
潘铎
湖南布政使,其子潘祖同涉案,以 “教子无方” 被议处。
载垣、端华、陈孚恩
主审官,因没查出冒名者,被象征性议处。
3. 制度术语注释
关节条子
科举舞弊黑话:考生与考官约定暗号、字眼,写在试卷里,考官据此识别照顾。
交通嘱托
法律术语,指考官与外界串通舞弊,清代科场罪中最重一档。
已成未成
刑部想以 “没中举 = 未遂” 从轻判,咸丰严厉驳回:只要递了条子就算既遂。
军台效力
发配到西北军台驿站当苦差,比普通充军更重。
发往新疆效力赎罪
晚清常见重罚,多充入屯田、戍边。
内外帘官员
内帘:阅卷考官;外帘:行政、监督、誊录官。
监临、监试、搜检王大臣
考场最高监督官员,负责防舞弊、搜身,失职一律追责。
则例
朝廷部门行政法规,咸丰要求把这次严判直接写入法典,永久执行。
4. 关键法理要点(写论文可用)
咸丰明确确立:
科场舞弊,只要有串通递条子行为,即属既遂,不以是否考中量刑。
斥责刑部 “引例不当”,强调科场有专条,必须从重从严。
将历次判决上升为永久法规,强化科举法的权威性。
对官员亲属涉案一律严惩,体现 “整肃士林、震慑官场” 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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