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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关于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追溯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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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追溯时效限制
一、社保

依据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都有明确的观点,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时效限制,那我们所谓的2年时效实际上是行政处罚问题,他不等于免除公司补缴社保的义务,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大部分员工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而社保补缴一个必要的材料就是你的劳动合同,绝大部分地区受理社保投诉必须提交劳动合同,你没有劳动合同就要通过劳动仲裁先去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拿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再去投诉补缴。人社部 最高院明确补缴社保不受时效,但是在部分地区没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又受到一年时效限制,最终就导致了你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你超过一年再去投诉社保一定会碰壁。

二、住房公积金
1、无论在职、离职多少年(5年/10年/更久),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欠缴事实,均可投诉补缴。四川完全无时效,可追至1999年4月条例生效后的全部欠缴。

2、法律依据(无时效铁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现行有效)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少缴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条例全文未规定任何投诉时效、追缴年限 。
2: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六条:单位从未缴存的,原则上补缴自1999年4月《条例》发布之月起的欠缴公积金。
3: 一句话总结
社保 公积金补缴无时效,法律强制可追溯;离职多年也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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