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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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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一、法律依据(权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二、核心规则(无劳动关系也能认工伤)
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四类情形下,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
情形:有资质的单位,把工程/业务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如包工头)。
责任:该有资质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
2. 挂靠经营
情形:个人/无资质组织挂靠有资质单位对外经营,招用人员干活。
责任:被挂靠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
三、法律依据(权威条款)
1. 人社部发〔2025〕62号(2025.11.20,最新)第十条第二款
无劳动关系也可认工伤: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
(2)个人挂靠经营,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
2.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旧规,仍适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该承包单位担责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9.1)
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或被挂靠人允许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
四、工伤认定流程(简化)
1.申请:伤者/近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先仲裁劳动关系);
2.举证:人社部门向**责任单位(有资质/被挂靠方)**送达举证通知;
3.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场所、原因受伤)即认定工伤 ;
4.待遇:责任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金等),不得推诿 。
五、关键要点
突破劳动关系:核心是保护劳动者,不让包工头“跑路”、有资质单位“甩锅” ;
责任主体锁定:只找有资质、有赔偿能力的单位(发包人、承包人、被挂靠人) ;
建筑行业高发:农民工受伤,直接告建筑公司/被挂靠公司,成功率高 。
六、实务结论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有资质的发包方/承包方担责 ;
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担责 ;
法律逻辑:谁违法、谁受益、谁担责,优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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