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 蔡利霞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可要是借款人突然离世,没还的钱就成了“无头债”——债权人急着要回欠款,借款人的家人一头雾水,担保人更是满心疑惑,这笔钱到底该找谁要?本期每周说法就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相关案例,厘清关键法律知识点。
案例回顾:借款人离世,10万元借款难追回
2023年,郑某出于信任,向周某出借了10万元,周某当场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自愿担任担保人。本以为还款会顺理成章,可直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周某都没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郑某于2025年8月将周某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可法院受理案件后,却查出了一个棘手的情况——周某在起诉前已经离世。好好的借款纠纷,因为借款人的离世变得复杂起来,郑某的10万元,难道就要打水漂了?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法定继承人核查程序,查明周某的儿子周甲、周乙是其法定继承人。但令人意外的是,周某名下没有任何遗产可供继承,这一点,郑某和担保人刘某都没有异议。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周甲、周乙无需承担这笔债务,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退出了诉讼。
继承人不用还钱,那这笔钱就该不了了之吗?案件的焦点很快集中到了担保人刘某身上。起初,刘某试图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还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想以此逃避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当即向刘某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如果申请笔迹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确认签名是其本人所写,那么鉴定费用需要由刘某自行承担,而且虚假陈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反复权衡,刘某最终承认了担保事实,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
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郑某和刘某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向郑某偿还该笔10万元借款,并在调解现场当庭支付了一部分款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这3个法律知识点,一定要记牢
结合这起案例,承办法官为大家拆解了关于“借款人离世后债务偿还”的3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第一,借款人去世,债务并不会“人死债消”。这笔债务属于借款人的生前债务,并不会因为其离世而自动消灭。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其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借款人根本没有遗产可供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无需承担这笔债务。就像本案中,周某没有遗产,所以他的儿子周甲、周乙不需要还钱。
第二,担保人需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离世而免责。只要担保关系真实有效,哪怕主债务人(借款人)去世,债权人依然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偿还借款后,如果借款人有遗产,还可以依法向借款人的遗产追偿。本案中,正是因为周某无遗产,刘某作为担保人,才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三,否认签名需承担举证和鉴定风险。如果担保人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需要主动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签名是其本人签署,那么鉴定费用由担保人自行承担;同时,若存在虚假陈述,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这些法律规定,为你维权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债务偿还、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对照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普法提醒:
借钱有风险,担保需谨慎。在此提醒大家,出借资金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留存好相关证据;作为担保人,不要轻易在借条上签字,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担保条款,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避免因一时情面,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