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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案件信息公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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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建国
身份证号:51082...0731
联系电话:175...588
联系地址:苍溪县土地梁小区37号

被申请单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

1.依法公开苍溪县歧坪派出所民警沈某涉嫌强奸一案(2025年3—4月案发)全案最终处理结果;

2.依法公开贵院对该案作出的证据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3.请贵院隐去案件中被害人所有隐私信息后,在12309中国检察网对该文书依法对外公开;

4.请贵院对本人本次信息公开申请,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文书,不得仅以口头、电话方式随意告知、敷衍回绝。

事实与理由

苍溪县公安局对本案侦查取证全部完结后,已依法将全案完整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最终由贵院独立审查、作出本案不起诉的最终决定,本案后续全部公开相关事宜,均由贵院依法履职负责。

本人依法依规向贵院提出案件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贵院从未向我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材料,全程仅依靠我主动打电话询问,才口头电话告知我该案不予公开、不属于对外公开范围。贵院只用口头随意答复、拒不作出书面正式回复,无任何法定理由、无任何书面依据就直接驳回公开申请,这是典型的特权思想,刻意规避群众监督、拒绝接受社会阳光监督,严重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本案涉案人员为在职公安民警,本身就是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敬畏法律,如今却触犯强奸罪严重刑事犯罪,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本就是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绝不姑息纵容的对象。

强奸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惩处、性质极其恶劣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益、践踏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安稳。面对民警执法犯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形,司法机关本应坚守法律底线、秉公执法、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对这类恶性严重刑事犯罪、执法犯法的涉案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包庇、纵容、非法庇护。

如今相关涉案人员没有被依法追责、没有受到法律惩处,直接逍遥法外、不受法律制裁,严重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9月修订)第十八条中“可以公开”的理解与适用——申请人认为,“可以公开”绝非赋予检察机关“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的特权,而是对社会广泛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刚性履职要求,其核心精神为“原则上必须公开”,具体依据如下:

一、最高检政策与领导讲话明确:“可以公开”=“原则上必须公开”

1.最高检官方立法精神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条明确,制定本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条强调,检务公开需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原则;第四条规定,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才不得公开 。本案系公安民警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申请人已明确要求隐去被害人隐私,完全不属于“不得公开”范围。

2.最高检领导公开讲话(权威原文)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2019年4月25日在苏州“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专题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则上应该上网,公众依申请应当能查到”,强调公开是为接受阳光监督、消除群众疑虑,绝非检察机关可自由选择的“权限” 。

    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24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工作报告强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

     2025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重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多次强调:“对群众关注、涉及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必须主动公开、全面公开”,明确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不公开就是拒绝监督 。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官方解读):2021年10月修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时明确:“可以公开”是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要求,不是自由裁量权;对公职人员犯罪、执法人员犯罪、社会关注敏感案件,一律优先公开,不得以“内部规定、敏感、影响稳定”为由拒绝公开 。

二、本案完全符合“原则上必须公开”的适用条件

本案系公安民警(执法者)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直接关系执法公信力、公众安全感与群众切身利益,属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且无任何法定不公开情形:

1.主体特殊:涉案人员为公安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关注度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2.性质严重:涉嫌强奸罪,属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性暴力犯罪,司法机关理应依法从严打击、绝不姑息;

3.程序合规:申请人已明确要求隐去被害人隐私,完全符合“保护个人隐私”要求,不影响公开合法性。

公民依法对检察案件、不起诉决定行使监督权利,是合法合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我作为普通公民,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只是依法行使群众监督权利,只求案件依法公开、真相公开透明、法律公平公正。

贵院仅以口头电话随意回绝、拒不公开检察法律文书、拒不给出书面答复,本质就是回避监督、纵容包庇,违背检务公开初心,违背司法公正,也违背从严打击执法犯法刑事犯罪的法律原则。

为依法行使普通公民合法的监督权利,督促贵院依法依规履职,杜绝特权包庇、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平正义,特再次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依法依规办理,按期书面答复。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国
申请日期: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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