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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一女子和男子恋爱怀孕,随后女子切除右侧输卵管,将男友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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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德阳,一女子和男子恋爱后,两人多次发生亲密行为,不久女子便怀了孕,随后女子因异位妊娠经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事发后,女子将男友告上了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据悉,男子谢某和女子蒋某都是90后,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就谈起了恋爱,随后就同居在一起了。之后,两人多次发生亲密行为,直到蒋某怀了孕。

本以为蒋某怀孕后,两人能够订婚并接着领证,然而,因为蒋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竟然是异位妊娠,所以只能做手术处理,于是,谢某陪着蒋某一起来到了医院做了手术,谢某也一直作为蒋某的家人,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不知为何,此后两人却多次发生矛盾,24年8月,蒋某直接做了司法鉴定并被鉴定为了伤残9级。紧接着,蒋某将谢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谢某赔偿伤残赔偿金18万余元,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余万元。

不过,谢某对此并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谢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蒋某,两人都是自愿行为,不能认定自己是侵权,所以,蒋某的赔偿要求没有基础,应当驳回其诉求。

其实,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2.行人是否具有违法性;3.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前提条件就是有过错,有了过错才能谈及赔偿的问题,本案中,两人发生关系并不是一方强迫,也不是侵权行为,对此,这显然不具有赔偿的前提条件。

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而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也就是说,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原来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现在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分担,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则性规定仅在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性规定且无习惯可以遵循的情形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已明确本案无明确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故而不能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谢某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全部诉求,不过蒋某并不服气,于是提起了上诉。

蒋某认为,虽然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但最终导致切除右侧输卵管,双方对本案引发的损害后果均存在主观过错。即便认为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蒋某的损害结果为意外事件,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平原则以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确定本案双方责任承担。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蒋某与谢某均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双方对自身行为引发的后果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导致蒋某怀孕,对于蒋某怀孕这一事实双方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从一般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谢某对蒋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求。

其实,但凡本案中,男方有过错被女方抓住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不是无责了,就有可能成为次责甚至是主责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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