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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商品“缺斤短两”!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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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开始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增加赔偿责任与计量欺诈条款。新增规定“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缺秤短量的,可以向零售商品经营者要求赔偿。”该款作为兜底条款,明确:凡存在缺秤短量事实,消费者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不受商品是否属于负偏差列表排除范围的影响。该规定为基层执法与消费调解提供了统一的适用依据。同时新增规定“零售商品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款将零售商品经营者计量欺诈行为明确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有效衔接。

鉴于零售商品称重领域计量作弊行为多发、消费者索赔困难的现实状况,新增第一款以弥补负偏差规则未覆盖情形下消费者救济规则;新增第二款明确计量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为执法机关认定计量欺诈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直接依据,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零售市场交易秩序。

另外关于结算规定新增“现场称重时,零售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这是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细化了对称重交易中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及计量结果等关键信息的明示要求。

什么是“缺斤少两”?商品差量多少才可以认定为“缺斤少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微信截图_202605130706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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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4 0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该管一管滴滴的低价倾销了!

发表于 2026-5-1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有用的是自己买个电子秤,当面复秤,商家看到你手上有这个,自然不敢缺斤少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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