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中旬,四川绵阳市法院门口发生了一起当事人因不堪冤屈在路边树上自缢身亡的悲剧。这起以死鸣冤的极端事件,让我们外地投资企业——顺鑫鸿发公司深感寒心与恐惧。
在绵阳的司法经历,让我们如鲠在喉。我们涉案的一起标的约1500万元的纠纷,不仅被一审法院枉法裁判至约2200万元,更在后续诉讼中遭遇了不可思议的“神操作”。绵阳中院及四川省高院在明知存在五大核心谬误的情况下,依然护短包庇,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更是对绵阳法治营商环境的毁灭性打击。
我们不禁要问:在号称“中国科技城”的绵阳,难道真的成了资本的法外之地?以下是本案中令人匪夷所思的五大错判事实:
错判一(无视自认事实): 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已明确自认“延期300天与我方无关”,一审法院却仍判令我方承担此期间的责任,除违法为对方抹平了因延误147天工期应承担的245万元违约金之外,还额外倒送对方153天工期。
错判二(违背基本常识): 涉案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竟然早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时间。这意味着法官笔下的高楼“还没开工就已经建到了七层”,堪称天大的司法笑话,此举违法延长对方工期203天,除为对方抹平了因延误147天工期应承担的245万元违约金之外,还额外倒送对方56天工期。
错判三(擅自篡改合同条款): 双方原合同第4.2.9条白纸黑字约定“甲方以房抵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却故意曲解为“支付进度款”,借此否定我方合法的抵房权利。
错判四(公然违反证据规则): 我方提交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合法书证,在对方拿不出任何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行不予采信。
错判五(纵容恶意算计): 对方在项目结算时恶意多算19351317.98元,按合同第4.2.8条应判罚的2841413.02元虚报结算违约金被故意免除。
无利不起早,锦辇公司多次不惜重金打点,“保护伞”们层层干预司法。 这早已不是简单的裁判失误,而是典型的“金钱案”、“人情案”。早知绵阳的法治环境如此暗淡,我们绝不会前来投资落户!
恳请上级纪委监委及政法部门能看到这层“科技城”光鲜外表下的积弊,介入彻查这起涉嫌利益输送的团伙化错案,还外地投资者一个公道,救救绵阳的法治营商环境!